首页 -> 2005年第9期


正义的东京审判

作者:沈永兴




  经过双方反复辩论,终于在1948年11月4日开始宣判,判定全体被告有罪,被告中罪状最少的有25项,最多的达54项。但全体被告竟都声辩自己“无罪”。东条英机竟说:“对一切诉因,我声明无罪。”
  审理期间共开庭818次,法官内部会议131次,有419位证人出庭作证,779位证人提供述书和宣誓口供,受理证据4336份,英文审判记 录48,412页。整个审判长达两年半之久,耗资750万美元。1948年4月16日,法庭宣布休会,以作出判决。从1948年11月4日开始,宣读长达1231页的判决书,到12日才读完。
  被告最初是28人,但前外交大臣松冈洋右和前海军大将永野修身病死,为日本侵略炮制理论根据的大川昭明因发狂而中止受审。结果只对25人进行了审判和判决。对七人处以绞刑(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木村岳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对16人处以无期徒刑,宣判两人有期徒刑。参加审判的中国团为中国人民伸张了正义,尤其在审判土肥原、松井石根、板垣征四郎的审理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正如著名教育家顾毓琇对梅汝璈的赠言所说:“代表四万万五千万中国人民的千百万死难同胞,到侵略国首都来惩罚元凶祸首。天下之壮烈事,以此为最。”
  
  对比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有许多缺点
  
  纽伦堡审判从1945年11月20日开庭到1946年9月30日宣判,时间不到一年,宣判被告22人(缺席一人),判死刑12人,无期徒刑3人,20年徒刑2人,15年徒刑1人,10年徒刑1人。从时间上说,审判比较及时,时间较短;量刑虽有不妥之处(如巴本·沙赫特、弗里彻被判无罪释放)但总体上是恰当的,比较严厉;同时,美英等盟国方面并没有表现出对被告明显的包庇。
  与此相比,东京审判就暴露出明显不足和缺点:
  首先,纽伦堡审判的法庭(及有关事项)都是根据四国平等的原则,根据平等选举和表决而产生的;而东京审判由于当时日本由美国单独占领,所以法官和检察官是由盟国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任命的,这就保证了美国意图的贯彻;纽伦堡审判宣判德国政治领袖集团、秘密警察、党卫队等为非法的犯罪集团,东京审判却没有。与此同时,由于东京审判拖延的时间很长(从1946年4月到1948年11月),当时的国际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最大的不同就是冷战已经开始,美国已抛出了杜鲁门主义,实施马歇尔计划,乔治·凯南提出了对苏“遏制”政策和对日的“新方针,这使美国的对外政策明显转向反苏反共和反对中国革命,尤其是中国革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使美国加速扶植日本。这就不能不反映在东京审判中的不彻底性和对战犯的蓄意包庇”。袒护的地方很多,例如,当时有人建议,对参与战争的财阀应同时受审,如鲇川、岩畸、中岛、藤原、池田等,但是遭到否决。有些财阀头目,即使被捕了,又很快被释放,免于受审,原先被捕在押的甲级战犯还不止这些,后来除28人外,全都被释放,其中包括直接与侵华战争有关的派遣军总司令西尾寿造、华北派遣军司令多田骏,还有伪满总务厅长岸信介以及贺屋兴宣等,这是麦克阿瑟在对七人处以绞刑的第二天下的命令,释放的。臭名昭著的冈村宁次则一直逍遥法外。对中国俘虏进行生物武器试验的战犯被捕后在美国受到包庇。美国人答应,只要他们说出通过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得到的全部知识,就不予起诉,美国后来履行了诺言。
  另外,关于对国家元首的战争责任问题,也与纽伦堡审判不同,即东京法庭作了回避。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七条规定:“无论系国家元首或政府各部负责官吏,均不得为免除责任或减轻刑罚之理由。”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六条却不提国家元首的责任。有些判决太轻,如畑俊六、梅津美治郎、南次郎等,他们在中国犯下滔天罪行,但均未被判死刑。重光葵曾在1931至1932年、1942至1943年先后任驻中国公使和汪伪政权大使,进行了大量罪恶活动,但仅判了七年徒刑。至1949年10月,又宣布对乙、丙级战犯也结束审判,不再逮捕。到1950年3月7日,颁布“第5号指令”,规定所有据判决书仍在日本服刑的战犯,都可以在刑满前“宣誓释放”,这等于废除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不久,重光葵、荒木贞夫、畑俊六、贺屋兴宣等战犯不仅被释放,有的还重新回到政界,爬上高位,例如:岸信介、重光葵等。
  周锡卿还气愤地揭露一件事实,即在审判过程中,有两名战犯即前外交大臣松冈洋右和海军大将永野修身病死,美军律师居然去参加吊唁,并送了花圈。还有一件事也相当令人生气,为替战犯辩护,有些证人竟是美国将领,有的辩护文件竟来自美国国务院,其中还有马歇尔签署的。还有,1948年11月22日,麦克阿瑟批准了判决书,但对死刑犯的判决却没有立即执行,反而允许把广田弘毅和土肥原的上诉书转给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居然以5∶4同意被告上诉。世界舆论纷纷谴责。当时东京法庭的中国法官梅汝璈表示:“如果代表11国的国际法庭所作的决定要由某一国的法庭来重新审理,不管它是多高的法院,都当然会使人担心,任何国际决定和行动都要同样受到一个国家的重审和改变。”在世界舆论的压力下,美国司法部副部长致函美国最高法院,指出它无权干涉东京法庭的判决。1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终于以6∶1拒绝重新审理。这样,判决后拖延了40天,到12月23日东京时间零点至零点30分,才在东京巢鸭监狱院中,对东条英机等七名主要战犯执行了绞刑。
  除东京审判外,南京、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贡以及苏联的伯力等地也为次要战犯设立了军事法庭。美、英、荷等国慑于各地受难人民的激愤,审判虐待俘虏和屠杀平民的战犯共5416人,其中937人被处以死刑。
  尽管东京审判存在上述种种缺陷,但东京审判总的说来是严肃的、正义的,因为通过东京审判,伸张了正义,严惩了战犯。判决书庄严指出,发动侵略战争就是犯罪。“不可设想还有什么比阴谋发动战争和实行侵略战争更严重的罪行。”在审判中,还强调了违反战争法规罪和违反人道罪亦应负刑事责任,直至判处死刑。而且确认,不管上述罪行在哪一地区犯的,可以不受地区限制,一起清算。上述这些原则都是很对的,对后世也有警示作用。所以远东军事法庭虽有缺点,但有其重大历史意义,值得肯定。它的判决,铁证如山,是任何人不能篡改和抹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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