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7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一个总体设计
作者:王梦奎
从全国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各方面都认为这个稿子在理论和政策上有突破,思想性和指导性都比较强。综合各方面的积极评价,主要是这么四点:一是把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具体化,是继续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二是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经验并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回答了改革实践中提出的许多重大问题;三是完整阐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内容,指明了企业改革的方向,对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宏观调控体系作出了明确部署,特别是明确了财政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四是强调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解决许多极其复杂的问题,提出积极而又稳妥地全面推进改革的方针。这些认识,今天都已经成为常识,但在当时是来之不易的。回想在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前,人们对市场经济还知之甚少,要不要搞市场经济还有争论,过了一年时间,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有这么广泛的共识,这是多么大的变化啊!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有一些同志反映,稿子在有些方面理论高度不够,有的部分内容不够充实,有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够强。这些意见在修改中都认真考虑了。也有人认为,后五个部分突破不多,建议把第六到第九部分合并成一个部分。这个意见未被采纳,因为,虽然这几个领域一些带共性的问题在前五个部分已经讲了,但还有不少特殊性问题是前五个部分无法概括的,有必要单列出来。而且,讲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没有这几个部分是不完整的。何况,这几个部分也有不少新意。
11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起草组关于各方面对《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修改情况的汇报,并进行讨论。这次会议还讨论通过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稿。起草组根据中央常委会讨论的意见对《决定》稿作了修改。11月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对这一修改稿进行讨论,原则同意并决定修改后提交十四届三中全会讨论。总算起来,提交全会讨论的《决定》草案,是第八稿。当时起草组有同志开玩笑说,七搞(稿)八搞(稿),总算搞出来了。至于起草组工作过程中,反复研究讨论、字斟句酌,究竟有多少稿,那就无法统计了。
十四届三中全会是11月11~14日举行的。我作为中央候补委员出席了这次全会。在全会上,起草组根据分组讨论的意见又对《决定》草案作了近百处修改。如果考虑到,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已经在自己所在的地区或部门发表过意见,许多意见已经被提交全会的《决定》稿所吸收,近百处修改还是不算少的。经这样的修改后,又将改样返还各组讨论,根据讨论意见又作了少量修改,经中央政治局决定,提交全会表决。结果是全票通过,全场响起热烈掌声。
通过《决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全体会议是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全会闭幕后中央政治局常委全体同志和起草组同志合影留念,并对大家的工作表示肯定和感谢。起草组同志也合影留念。我保存着这两张照片。文章开头所开列的起草组人员名单,是我按照中央政治局常委和起草组合影每个人的位置排列的,似乎并不完全符合现在通行的排序方法;当时起草组似乎并没有严格的排序,我手头有一份偶然保存下来的名单,不分职位高低,也不按机构顺序,看来反倒觉得更为亲切。
全会闭幕后,全国掀起学习和贯彻《决定》精神的热潮。根据中宣部的安排, 1993年12月25日,我在由中宣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和中共北京市委联合举办的报告会上做报告,讲《决定》的起草经过和重要贡献。新华社当天发了消息,次日各大报都做了报道。《人民日报》的标题是:《王梦奎在中宣部等举办的报告会谈学习〈决定〉体会——实现现代化有赖于两个根本性转变》,这是指我在报告里强调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这两个根本性转变。《光明日报》的标题是:《王梦奎谈〈决定〉理论上的重大发展》。我还应邀为全国政协在京委员讲过,在其他许多场合也讲过。幸亏有这些报告,使我比较多地记下了当年《决定》起草的情况,否则许多事情今天很可能遗忘了。
三
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的重大贡献,从而也就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经济界和理论界对此有许多研究和评述,我也写过几篇文章。在我参加《决定》起草工作过程中,印象最深刻、至今还能清楚记忆的,是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并且强调两点: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一是,“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决定》的起草,一开始就是以这两个基本论断为指导来设计各个方面的改革方向和措施的。9月9日,中央政治局常委讨论《决定》送审稿时,提出需要提纲挈领,勾画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使人能够一目了然。起草组负责综合的几个同志经过攻关,反复推敲琢磨,提供了一个初稿。在提交9月2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的稿子中,提出了具有高度概括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这就是《决定》第(2)条所规定的,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下,由现代企业制度、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么几个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主要环节构成的有机整体。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届三中全会的讲话中说:“这次全会决定所勾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虽然还需要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和继续完善,但有了这个基本框架,可以增强我们对改革工作指导的预见性,使改革更加富有成效。”在三中全会召开之前,香港有的报刊曾经揣测,说全会将“不再提以公有制为主体”,后来看到《决定》不仅明确“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且强调“必须坚持”,于是有的报刊就以《中共仍不愿放弃公有制》为题发表文章,胡说在三中全会上“改革派未获全胜”。其实,在《决定》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据我所知,并没有人提出要放弃以公有制为主体。恰恰相反,大家对于如何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问题给予很大关注。
二是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这个问题,《决定》开始起草时就提出来了,但直到提交全会之前还在讨论和修改,全会上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可以说,这是《决定》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讨论最多,起草组费功夫最大的问题。这也说明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所在,但经过反复讨论还是取得了共识。《决定》第(4)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并且界定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明确指出进一步改革的要求。要点是明确产权关系,即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原先考虑,企业对国有资产是占有和使用,和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不同,所以一直到下发征求意见稿,用的都是“企业法人财产支配权”的提法。在讨论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国家体改委等单位认为这个概念表述不清,而“法人财产权”有比较科学的界定,与国家所有权有严格区别;采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既与现行的《企业法》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所规定的企业经营权相衔接,又可以充实企业经营权的内容,有利于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这些意见受到江泽民同志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江泽民同志在国家体改委洪虎同志关于这个问题的意见上批示:“言之有理有据”,“值得我们再研究一下”。起草组经过认真讨论,并向11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请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经讨论采纳了“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