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书能够发现人材,使好作品不致于被埋没。现在,有些无名小卒想使自己呕心沥血的劳动成果得以发表,是极困难的。他们的作品未必就是“质量不高”。一部作品的质量高低,并不象工业产品那样由一个检验员便能下判断。光靠一二个编辑人员“审”,不一定能审出好作品。由于各人的鉴赏能力和艺术观点的不同,对作品的质量也有不同的看法。据说《青春之歌》当初是被编辑退稿的,后来才被追回来出版了,那么,类似而又没追回的情况就没有了吗?如果能允许作者自负盈亏地印出来,让大众评论一下就不至于埋没了。何况,有些作品在刚诞生时不受欢迎,甚至是被人诋毁的,但如果作品真是不坏,随着时间的迁移,人们又会重新认识它。如美国民主诗人惠特曼的《草叶集》,当初被名流们大骂,印出后一本也没卖出去,可现在,人们称它为美国诗歌的菁华。正因为惠特曼当初很自信地将它自费印出来了,才使这部优秀作品流传至今。我国文学界前辈,也有从自费出书而走上文坛的,肖红、肖军的第一本小说集就是自费印的。甚至象鲁迅这样的文学巨人,也曾自费印过《域外小说集》。
自费出书能促进百花齐放。我国的宪法上规定公民有出版的自由,可有时公民写出一本书(有些还是很不错的书,却得不到出版,理由是“艺术水平不高”。什么是艺术的水准?你认为该作品的水平不高,并不一定就是低水平的,你不愿承印,可以允许作者自费印,让作品在读者中受检验,让历史来公正地裁决。如果书没有销路,其经济损失也只是作者自己的。听说,最近想出一本书就是出版单位接收了,也得要等很长时期,原因是出版任务重,要排计划。如果允许自费出书的话,岂不也减轻了出版单位的负担,又促进了出版事业!这样的好事,何乐而不为!
自费出书会不会使坏书泛滥呢?这要看我们有没有一套合理健全的“出版法”。如有人自费出的书触犯了出版法,可由法院追究其责任。这样,坏书是不会泛滥的。
总之,自费印书就和个体经营一样有益,既能减轻国家负担,也能活跃群众创作。
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