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执信《声调前谱》曰:“平平仄仄仄,下句仄仄仄平平,律诗常用;若仄平仄仄仄(案,七言即为仄仄仄平仄仄仄),则为落调矣。盖下有三仄,上必有二平也。”据此,“坐地”句仅为落调,非犯“孤平”;关于“孤平”,《前谱》是这样说的:“律诗平平仄仄平,第二句之正格,若仄平平仄平,复而仍律者也。即是拗救仄平仄仄平(案,七言即为仄仄仄平仄仄平)则古诗句矣。此格人多不知者,由‘一三五不论’一语误之也。”对此,王力教授在其《汉语诗律学》第一章第七节“关于‘一三五不论’”中也作了进一步阐述。
律诗所谓“犯孤平”应是指仄平脚句子的第一字(七言为第三字)用了仄声,舍此无他。如果不得已非用仄声不可,只要把句中的第三字(七言为第五字)的仄声改为平声,仍不为病。
屠岸同志认为律诗诗句中只有一个平声字(案,七言古体所忌“孤仄”——句式为平平平仄平平平——确系如此,但二者并不对应)就叫“犯孤平”,似是对“孤平”这个诗律学概念的误解。
读者·作者·编者
钱公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