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肇曾引《放光》(即无罗叉、竺叔兰译《放光般若经》):“法无去来,无动转者”;《道行》(即支娄迦谶译《道行般若经》):“诸法本无的从来,去亦无所至”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实际上此般若二经是认为“法”超越来去动静,类似于印泽教长所说:“永生并不意味着在未来时间中的每一时刻都存在着,而是意味着一种完全独立于时间之外的存在方式,其中既没有前,也没有后,因此变化也就没有逻辑的可能性。”(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中译本第75页引)他们都认为永恒的存在——“法”,是超越时间,超越逻辑的。僧肇从般若二经的理论引申而谈“物不迁”;强行割裂时间的向今来去,自然不免于窘态。
还是苏轼《前赤壁赋》说得好:“逝者如斯,而未尝往也;盈虚者如彼,而卒莫消长也。”盈虚如月,逝者如水,犹昔人而非昔人,变化不居,一去不返,“可无也”。然而水未尝往,月莫消长,非昔人而犹昔人,已然则尝然,有之而不可去。这里有两种存在,永恒的或整体的存在和一时的或个别的存在。一时的存在带有时间的具体规定性、不可逆性,它是一去不复返的;与永恒的存在相形,它只是一刹那而已。但一时的存在是永恒的存在的一个环节,永恒的存在由一时的存在组成,故一时的存在又与时间的延续性和无限性联系在一起。我们承认永恒的存在也就必将承认一时的存在的永恒,而且承认前者只能以承认后者为出发点,否定了一时的存在的永恒性(如僧肇),永恒的存在就只能是虚无。故一时的存在以具体时间论之,“可无也”;以时间的延续论之,“已然则尝然,不可无也”。同样,个体的存在是微不足道的,整体的存在是永恒的,个体的存在赖薪火之传即类的延续性取得永恒性,而整体的永恒又以个体的一时存在为前提。苏轼《前赤壁赋》之语正好用来结尾:
盖将自其变者而观之,则天地曾不能以一瞬;自其不变者而观之,则物与我皆无尽也。
读书小札
王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