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之后,周氏以“变节附逆”的罪案,被关在南京老虎桥模范监狱里。监狱后墙外不远,是中央大学大石桥附属小学所在。学校里“有一个小男孩,每当看见这神秘的高墙(他从老师那里知道高墙后面是‘监狱’),总要停下步来,歪着大脑袋想一想:关在这里的是些什么怪物:老虎般的凶恶,还是小鸟一样的可怜?”弹指之间,当年那个老爱“想一想”的小男孩,倏地也届五十了,就在他的五十寿辰之际,他写完了一部四十多万字的大书:《周作人传》。读到书中第九章里上引这节闲文,还听他讲了当时那所小学校里“学生的朗朗书声与笑声,说不定也偶然飘过高墙”那样的话,恍似品味到微撒以盐的白水煮豆。
周作人附逆一案,于一九四七年十二月终审,书中引录国民党政府最高法院的判辞称:“其所担任之伪职,偏重于文化方面,究无重大恶行,原审(按,指国民党首都高等法院上年十一月作出的判决)既认其曾经协助抗战及为有利人民之行为,依法减轻其刑,乃仍处以有期徒刑十四年,量刑未免过当”,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以后是在一九四九年一月,“根据国民党的,《绥靖区疏散条例》:战争危险地区要疏散监狱,有期徒刑犯人可以担保释放”,被保释出狱的。周氏出狱时有《拟题壁》一绝,其前半首云:“一千一百五十日,且作浮屠学闭关。”从这两句诗看来,真像是“迹去繁奢,情归素一”,囚系岁月于他殆无殊平夙。那么,他对高等法院减判一事,大约无动于中,倒是判辞中的某几句话语,在齿牙间留下了一些儿盐味吧?
关于刑事处分,《传》中在第十章又有两点补充。一是说“周作人藏书的大部分(约两万余册)”于一九五○年“充公”。二是在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北京市法院判决即日起褫夺周作人政治权利”。此书校印不精,讹夺颇多,一九五五年的北京市法院判决,据张菊香主编的《周作人年谱》,应作一九五三年;又上节所引国民党政府最高法院的判辞,亦已据张菊香等所编《周作人研究资料》校补了三个字。至于藏书问题,查国民党政府一九四七年的终审判决中,本来有“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费外——没收”那么一项,则此处所说的“两万余册”,或者是起先未被视作“财产”,或者是曾被算做“必需生活费”,总之是搁置三载之后,到底跟这位“读书人”分手了。
没有这些藏书,对周作人此后的著译工作未必会造成很大困难,我曾听孙伏园先生说起过,周的大批藏书归了北京图书馆,未被分散,其子周丰一适在北图工作,因之颇得查找借取之便。只是苦雨斋中风雨潇潇之时,聿思故人,未免凄清耳。本书第七章第七节的标题正作《风雨故人来》,引了周作人《风雨谈·小引》中的话:“不佞故人不多,又各忙碌,相见的时候颇少,但是书册上的故人则又殊不少,此随时可晤对也。”《诗经·郑风》有《风雨》三章,周氏很欣赏《诗问》卷二所载王瑞玉夫人的解说,如于第一章有云:“寒雨荒鸡,无聊甚矣,此时得见君子,云何而忧不平。故人未必冒雨来,设辞尔。”果真说得极妙,可以解颐。《传》谓周氏借《风雨》三章“来描述他深夜读书的意境”,“别有情趣”。然而此种情趣,岂非亦即构筑就了异日的魔障乎?
周作人一生读写甚勤,他的知识和文字都达到了很高水平,可惜一九三七年不能“飘然一杖天南行”,遂玷名节。他自己推说是“因为庵里住的好些老小”,只恐也还有对这“两万余册”割舍不得的情愫吧,然则真是“文章误我,我误卿卿”矣。前面提到的周作人《结缘豆》文中尝引钱振<SPS=1796>《名山小言》“文章有‘为我’‘兼爱’之不同”一节,接着说:“我自己写的文章是属于那一派的呢?……结缘的豆乃仿佛似之”。又云:“煮豆微撤以盐而给人吃之,岂必要索厚偿,来生以百豆报我,但只愿有此微末情分,相见时好生看待,不至伥伥来去耳。古人往矣,身后名亦复何足道,唯留存二三佳作,使今人读之欣然有同感,斯已足矣,今人之所留赠后人者亦止此,此均是豆也。”——宿业前缘,真令人难以排解。
读此《传》至于终卷,并未找到作者对于“还是老虎,还是小鸟”的直截答案,却宛如重温了一遍周作人的平生著作,又因为它们经过《传》作者的重行组合、标题、补景,穿插叙述了学林旧交,文苑故事,捧读这本厚厚的大书,不会感知两手负重,良有以也。
(《周作人传》,钱理群著,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一九九○年九月版,9.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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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