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资本主义要求“可计算性”?这个问题的回答要从什么是“资本主义”说起。或者,从哈耶克认为的资本主义的实质说起,那就是所谓的“扩展秩序”或是人类合作秩序以“自组织”的方式不断扩展的过程(见哈耶克一九八八年《致命的自负》及哈耶克以前写的著作中“spontaneous order”的概念)。几年以来,我试图用亚当·斯密的劳动分工理论来说明哈耶克的这一概念(见我在《经济研究》一九九二年五月号的文章),这里不妨再大致说一次。
米塞斯(von Mises)在《人类行为》(HumanAction)中谈到(按我的理解)理性的人由于认识到以下两项事实而结成社会:(1)每一个人都意识到与别人合作(即分工和互换劳动成果)的好处超过单干的好处。(2)每个人都意识到在寻求个人福利时他是在与别人竞争,因为可以用于满足人的无穷欲望的手段总是稀缺的。通常认为第一项事实就足够产生一个社会了,例如米塞斯在同一本书中定义“社会”为“分工着的人的结合”,似乎可以支持这个看法。但通读米塞斯全书会感到后来哈耶克提出并为之奋斗的那个思想,那个“伟大社会”(Great Society)得以立足的制度,即“合作的扩展秩序”,不仅与上面的第一项,而且与第二项事实相关。一个维持人类合作的秩序(不一定是“扩展秩序”),其目的在于约束人的行为(Douglass North,1990, Institution, InstitutionalChange,and Economic Performance),否则就会有霍布斯说的“险恶丛生”,当然谈不上“合作”了。大家都认识到第二项事实并同意建立约束彼此行为的秩序,这是合作秩序成立的前提。下一步是寻找“成本”较小的合作秩序。
如同我在《经济研究》那篇文章中所论证的,当一种行为演变成“习惯”时,维持那种行为所费的成本往往是最小的。同时,当不确定性造成的环境变化要求改变行为时,这种习惯性行为的改变往往有较高的成本。这个矛盾可以认为存在于所有制度中,例如一个法律体系若是没有任何的灵活性,当出现新的情况时就会无法应变,造成较大的损失。若是过分的灵活,则维持法制的成本会太高以致不成其为法。哈耶克认为的“伟大社会”的特点,在我理解,是 一个鼓励个人在一切方向上做“创新”的,基于传统的力量使合作行为在老的和新的领域内不断地转化为习惯性行为的那么一个制度。哈耶克对于“传统”有他自己的理解(见上引书),我这里是用了制度经济学的看法解释哈耶克所理解的“传统”的作用。关于“习惯”与“传统”之间的关系,我没有探讨得很仔细,因为与这篇文章要讨论的“可计算性”关系不大。
资本主义是一种特殊的合作秩序,它把合作建立在市场关系的基础上,由于“自愿原则”而大大降低了维持合作的成本,从而合作可以扩展到越来越大的人群中去(经济发展的过程)。就我理解,帮助人们认识到这一点,是亚当·斯密和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贡献。但是不应当忽略奥地利学派对人类合作的理论的贡献。庞巴维克(Bohm-Bawerk)在《资本实证论》中强调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个特点是“迂回的生产方式”(the roundabout productionmethod)。只有这种靠了大规模投资于生产技术、产品开发、市场销售和新技术开发的生产方式才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关于资本主义生产的这样一种特性,我想大多数人是同意的,从马克思到马克思主义的“死敌”(庞巴维克)。也就是说,如果亚当·斯密说分工有三大好处(节省了转换工种的时间,积累了工人技能,由于工作简化而有了发明机器的可能),那么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分工的好处,资本家们投资于机器与人力资本,从而产生更高的利润。正是从投资的特性,我希望能够论证“可计算性”的必要性。
投资做生产项目,最关键的问题是合伙人之间相互的信任关系。企业家在有了创新的想法以后,主要就是说服投资人与他合作。所以熊彼特说“银行家是资本主义的守门人”。我在《经济研究》的那篇文章回顾了从熊彼特到现代的对策论经济学家关于“信誉”的重要性的论述,这里不再转述。
如果信誉对于(自愿原则基础上的)大规模合作是如此重要,读者也许会同意我的下一个论断,即一个事前的契约和对契约中各条目的有效执行是保证合伙人信誉的一个很自然的制度安排。关于合约的理论,我也在前引文中说过许多了,这里要用到的是一些结论:决定合伙人选择什么样的合同的是签订和执行合同的“交易成本”的大小。例如有许多合同是隐蔽着的,在街上不小心踩到别人脚上应当说“对不起”,由于成本相对于收益太高,这个“应当说的对不起”是不用与每个可能遇到的行人签合同的(这个例子是张五常教授在《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的一篇文章中给出的)。而在投资项目中,签约与执行合约的成本相对于所投的资本与收益而言往往是很小的,投资人于是要求尽可能严格的契约和契约的执行。这种对于信誉的要求在没有健全的资本市场和法律等基础设施的地方,往往只能由家族、朋友等等私人的联系来提供(私人联系的经济学含义是长期的互相需要所产生的长期利益,从而一定时期内的合作的信誉有了保证)。因此许多学者认为资本主义从私人联系基础上的交易发展到“非私人联系”基础上的交易是一个跃进。
信誉问题说到底是“言而有信”的问题。“言”,意味着在有行动之前,所以合伙人可以在投资以前就知道合作的成本与好处大约是什么样的和是多少。“有信”,契约的有效执行。如果言而无信,以后就找不到人合作了。这里顺便说一句,我在《信报》一九九二年十二月的文章中曾对比过中国文化中的“信义”与西方文化中的“信誉”,概言之,中国人的“信”仍是有“远近亲疏”的,是在“家”的概念上发展起来的,与西方人在“法”的概念上发展起来的“信”有不小的区别,这个区别妨碍合作的规模越出私人联系的范围以外(哈耶克前引书在论及“自然道德”时曾讨论过类似的例子)。
再进一步,言而有信不是在任何场合下都能做到的,哪怕合伙人都希望如此。原因很简单,这个世界上存在大量的“不确定因素”。没有一个合伙人能够一下子就知道将会出现什么情况,几乎所有的合同中都会有关于处理“不确知因素”的条目。当不确定因素存在时,关于合作的损益的估计就变得十分困难。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合伙人都需要一种“企业家才能”来估量损益。但是“企业家才能”是非常稀缺的,不是每个人身上都有的。企业家才能的培养不仅仅取决于个人的品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社会制度是鼓励还是压抑个人的“创新”活动。
如果企业家才能非常缺乏,那么实现大规模合作的可能就变得很小。这时候,少数企业家也许进入政府部门进行制度上的“创新”,改善“合作环境”,使多数人可以容易地估量合作的损益。于是法律的制定要求“简单一致”,“人人平等”,“沿革方便”,“条目具体”,等等,这反映了前述的矛盾和可计算性的要求。为了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要求大体一致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报告,使投资人得以计算可能的损益和在企业之间做投资选择。为了估量新产品开发的损益,企业家要对潜在的市场范围和人们的收入情况做尽量准确的估计,后者要求个人收入统计和税收制度的完善。为了减少未来经济波动对生产和供货合同从而对厂商的信誉的影响,企业家要估计例如汇率、价格、货币价值、船期、出口国的政治情况等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在财务方面创造了对“期货”、“期指”、“信用证”等等业务的需求。在经过了长期的发展以后,我们就看到了一个“可计算的”或“可以用数目字管理的”资本主义。
就好象我们中国人,“欲平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致知在格物。”西方人要谈“合作”者,先谈“信誉”,要保证“信誉”者,先谈“契约”,要谈“契约之可靠”者,必先“估量其损益”,估量损益要求一切相关事务的“可计算性”。靠了这套东西,西方人把天下给“平”了。
说到这里,我想借题发挥,谈谈中国将来的市场经济制度大概是个什么样子。我从一九八六年起就跑“东亚项目”,日本,韩国,香港,美国,转了几年,最近又常常看广东的企业,大体上“悟”出点儿味道来,觉得西欧北美的资本主义恐怕只能算作“扩展秩序”的特例。这方面的理论,余英时教授在《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一书中有许多启示,其中提到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社会文化环境的独特性,中国社会文化环境下从宗教伦理到经济行为的曲折道路和其间的多种因素。我的理解,中国的市场制度没有可能也不必要是西方式的。中国人际合作的扩展秩序所要求的是,与西方的一样,“信誉”和“估量损益”。有了这两样,契约就能够有效。“可计算性”是一个没有定义的概念,计算到多么精确就是“可计算的”?如上所说,可计算性只是可估量损益的一个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估量损益需要企业家才能(因为存在不确定性)。中国人历史上是很有企业家才能的。中国人与日本人和韩国人一样,是很懂得把不能定量化的东西如“关系”、“人情”估计出一个“价值”来的。这种本事使中国人可以把合作的秩序在私人联系的基础上扩展得比西方人在他们的私人联系的基础上的合作秩序要广泛得多,换句话说,西方社会使用法律的成本比中国社会小得多,使用私人联系的成本比中国社会大得多。这种依托于私人联系的合作秩序仍可以是哈耶克的“扩展秩序”,因为它是由无数追逐利润的企业家自组织地发展的,它服从分工与合作的原则,服从市场交换和自愿的原则。
我的结论是,中国将来的市场制度很可能是在私人关系的基础上发展的,然后在国际竞争中渐渐提高效率,也许会趋同于世界市场制度的主流。这些观点,我已经在我上引《信报》的那篇文章中说过了。
汪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