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且不论腐败的定义究竟为何,现在大多数中国人最反对的仍是“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亨廷顿的腐败定义),虽然也许不局限于“国家官员”,而且“公认准则”在此社会转型期也有些模糊,倒不如干脆以“法律”代之。“谋取个人私利”本身无可厚非,顶多是觉悟不高革命意志衰退缺乏远大理想,必须追究的是违法乱纪。抛开道德的义愤,便很容易承认腐败的积极功能,过去常听到“敌人一天天烂下去”正表达了希望敌人腐败的愿望,这有助于“我们一天天好起来”;而现在社会上的腐败虽可能导致“有权就有一切”,也同时正在结束“没有权就没有一切”,这未尝不是一种进步。
依照陆先生对腐败的定义与描述,腐败似乎是人之常性,过去就充满腐败,现在也充满腐败,将来要不腐败恐怕也难。这正是把腐败归结为道德堕落的局限所在,它无法产生有效的对策。“大观念提出后,讨论也许很热闹,但操作细节总是不精致,甚至很粗糙”(同期孙津先生文),这种中国特色并不仅限于商品和艺术。
当然任何人都无法提出根除腐败的万全之策,但葛剑雄先生《重读<明史·海瑞传>》(同期)给人以深刻启示,仅有良好的主观愿望是不够的,还要有现实的方法和措施。“道德的榜样和严刑峻法都不是万能的,解决社会矛盾还得有切实可行的办法”,腐败问题也是如此。
记得罗素写过“开明的自私自利当然不是最崇高的动机,但那些贬斥它的人常常有意无意地换上一些比它坏得多的动机,……倡导开明自利的人同借英雄品质与自我牺牲的名目鄙视开明自利的人比起来,对增加人类幸福多作了贡献,对增加人类苦难少起些作用。”(《西方哲学史》)现在该坦然地承认“开明的自私自利”对于任何人(当然也包括国家公务人员、教师、医生等)都是可以接受甚至值得赞赏的一种(但非唯一)行为动机,而不必“假借大义,窃取美名”,更要在法制允许的范围内创造满足这种动机的条件和机会,再辅之以法纪的完善及严厉的打击,或许能有效地抑制腐败。
道德理想的说教,充满激情的谴责,虽足以表达对腐败现象的愤慨(或许还有无法参与其中的恼怒及不得不卷入其中的无可奈何),但不利于探讨可操作的对策,为此需要现实地分析和冷静地思考。
说《读书》
辽宁鞍山 魏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