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惩贪与养廉必须同时并举”,窃以为必得有“养廉”于前,否则“贪”既无从定,“惩”即无所凭,法亦无以悬。吾乡俗谚有“得一望二,鼻子拉你丈二”之谑,差可一比:先给“一”,后惩“二”,养廉“一”,惩贪“二”,人情天理,无过无不及。
然关键在:所谓“二”者,“一”之翻番也,有参照,易界定;唯独这从无生有的“一”字偏难从数目字上管理,给一辆“永久”?一部“奔驰”?官员“居室日用及家人胥役”开支所需之“一”,若以平头百姓为参照,时下给部“幸福”约略足矣;若攀大款,发“皇冠”亦不为过。遑论既得“皇冠”于陇上,且望“奔驰”于蜀中,自古而言唯以权谋私手握大权小权之大人与小人为难养也。
难矣哉!惩贪也好养廉也罢;似乎须先从“一”字上计较起,一就是一,说一就一,切勿一生二、二生三……——这是否需要一点为社稷生民而不惮“不得官心”的海青天作派呢?
说《读书》
江苏泰县 王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