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者看来,法治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个社会问题,因而,法治理论分析重心不在于指示法律应该遵循哪些价值原则和形式化原则,而在于揭示使法律应遵循的原则成为可能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这便不能不关涉到国家权力问题,权力、权利和法律是作者构建法治理论模式的三大基本要素。之所以如此重视权力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权力既是法律、权利的最有力的“保护神”(而不是什么抽象的道德人性原则),同时也是破坏法律侵害权利的实实在在的“恶魔”。孟德斯鸠总结出的那条“万古不易的经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确乎当为人们永远记取。唯有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中才有可能寻求法律的尊严,唯有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中才有可能赢得权利的神圣。作为法治社会,前者意指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中是法律本位,后者意味着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中,国家权力的立法应以个人权利为其根本的价值取向,权利本位应是法律的基本精神(“权利与义务”则属“权力与权利”的派生物),并且,国家权力通过立法确认权利后,又必须切实保障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任意限制,那个“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则是民主政治的真正确立和完善以及法治制度的健全。
显然,作者是把保障和实现人的权利作为法治的最高价值归宿的,这正是作者法治理论研究之富有深度和力度的关键所在。人类反对封建专制政治就是从要求个体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开始的,这种要求首先诞生于西方近代作为民主思想先声的人文主义启蒙运动中,它标志着人类对自身认识的一次觉醒,民主拒斥人治而要求法治,实际上就是要置权力于法律的控制之下而将法律作为一种确定权利的现实尺度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重要手段,马克思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指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作者是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深刻反思以及中国如何走向现代化这一时代主题的深切关注与忧患而获取灵思的。相对于西方法律至上的信念传统而言,中国数千年积淀而成的则是权力至上的“官本位”传统,法律不过是封建专制权力实施政治统治的工具而已,人格化的君主专制权力始终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并不包含任何权利的观念(只有特权的赏赐),更不以个人权利的实现为立法的价值取向。在中国人的传统心理意识中,对法律不是敬重,而是畏惧;不是信仰,而是蔑视。有如孟德斯鸠所说:“使其民之奉令守法,皆出于怀刑畏威而后为之,虑一不当,则鞭笞随其后。”其实,何止鞭笞!当然,中国传统社会自有其独特的价值信念以维系、保障社会的和谐秩序(伦理等级秩序)。问题在于,当新时期已经来临,法律的地位、价值和功能皆须重新确立的情况下,传统的法心理、法意识仍然顽固地存续下来,成为笼罩现代化事业的巨大阴影,尤其是当改革开放在克服种种困扰而最终义无反顾地选择了市场经济的今天,法律信念的缺失明显成了必须医治的社会病症。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然而,至今仍顽固地存活着的中国人传统的法心理是在一个压抑、贬斥、剥夺个体权利的法律文化环境中历史地形成的,今天要树立人们对于法律的信念则必须自“认真看待权利”始,而首要问题则在于权力在事实上是受法律的制约的。这便是笔者阅读本书后获得的最大启示。
(《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王人博、程燎原著,一九九三年三月版,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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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