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论者解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出现时,过多地从政治理念方面去寻找原因,或把它归之于毛泽东个人的意识形态偏好,或认为是突发事件影响所致——诚然,这些分析大致是不错的;但人民公社的出现,有它更为本质的东西,这就是经济的根源。易言之,这里存在一个“路径约束”的问题。道理很简单,任何创新活动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并非空穴来风,人民公社的应运而生,是因为中国工业化的需要。
中国农村处于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中,在以往任何传统时期,国家政权都未曾深入到乡村一级。然而,一九四九年革命胜利后,国家控制却做到了这一点。这与国家工业化的目标是密切相关的。一九四九年革命对十九世纪以来中国积贫积弱的主要总结,第一是没有强有力的国家机器,第二没有发达的本国大工业,因此,强化国家对经济资源的集中动员和利用,加快推进工业化特别是优先发展重工业,就成为革命后新政权合法性的最主要物质基础。工业化是需要资本积累的,在一个工业基础薄弱而又雄心勃勃的国家里,它主要来源于本国的农业剩余,即农民地租。问题是,旧中国农业剩余中只有很少一部分用于近代工业化积累。当革命重建了统一的民族国家和社会基本秩序后,新政权有可能更多地把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化积累,但要做到这一点,国家首先需做到把农业剩余更大限度地集中到自己手里,也即革命后的国家不仅仅要代替旧国家掌握来自土地的赋税,而且要代替原来的地主控制和利用地租,这就必需剥夺农民的剩余权,即产权,而要剥夺剩余权,最好的也是代价最低的办法就是改造农民的所有制,建立人民公社制度。
一九五八年开始的人民公社化运动,虽然原因很多,但实质就在于此。这一制度使中国人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尤其是农民,作出了他们史无前例的牺牲。据估计,仅在三年自然灾害期间,中国农村因饥饿而死亡的人数就高达三千多万,更不用说农民在人民公社制度内因缺乏激励机制给生产力造成的极大损失。在长达二十七年之久的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力几乎毫无进展甚至还有退步。毫无疑问,这是一次失败的制度创新。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说,它违背了制度创新的一般规律呢?回答应是否定的。因为这是我们今日对人民公社的评价,若以当日中国的实际情况论,它的收益和成本的比较又是另一回事。对当日中国来说,工业化是国家的最大政治,就好比今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国家最大的政治一样。为了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可以牺牲而且也应当牺牲农民的利益。原因很明了,没有强大的工业基础,新政权就会发生合法性危机。比起这一危险来,农民利益的暂时丧失是可以忍受的。何况,工业化也是为了农民的长远利益。本来,土地是农民世代梦寐以求的财富,是他们的命根子,正因为许诺土地给农民,他们才真心实意地拥护新政权。而现在,国家要把分给农民手中的土地重新剥夺,占有农民的剩余,又不至于引起他们的反抗,在各种潜在的制度安排中,人民公社道路是付出代价最少的。事实上,最初成立人民公社时还受到了农民的热烈欢呼。
纵使党的领导人当初设计人民公社时是怀着美好理想的,但由于新政权因袭的历史负荷太重,对工业化的期望又太甚,以至造成这一制度过度剥夺了农民的利益,且在以后的实践中这种“零和博弈”的局面长期得不到改观,因而,它在一开始就埋下了悲剧的种子。农民通过“喊叫和退出”等手段,把人民公社推向了一个与设计者预期完全相背的尴尬地步,这样,在它的内部也就孕育着变革的因子,从而使得人民公社最终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代替。
(《历史不再徘徊》,凌志军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五年版,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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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