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8期
“全纳教育”呼唤中国完善特殊教育政策和教育立法
作者:刘贤伟
2.2 中国的特殊教育的法规和政策及其不足
2.2.1 中国特殊教育法规和政策
总体上,中国的特殊教育立法比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起步要晚,而且至今还不很健全。我国已经专门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来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文本中都有专门的或者与特殊教育有关的条文,《残疾人教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特殊教育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残疾人基本的受教育权益。但是对残疾人或有特殊教育需要的人的教育立法工作却始终没有突破性的进展。也就是说,从法律的整体系统来看,我国还缺乏一部较为权威的至少应该与《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具有同等效力的特殊教育法。所以我国残疾人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只能从一些相关的教育法规、零星的部门法或权威性较低的条例中寻找。
中国目前采取了“隔离式特殊学校教育”与“随班就读”两种特殊教育的措施。其中带有一体化性质的“随班就读”政策应该是中国目前最大限度地保证残疾儿童就学的主体教育政策。所以有必要对“随班就读”政策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内涵进行回顾和分析。中国的“随班就读”政策的最上位的法律依据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45条中找到:即“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抚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实施特殊教育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6年9月)中规定了如何对残疾儿童实施义务教育:“(1)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由各地根据城乡不同条件确定;(2)办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学班,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教基[1994]16号)中对“随班就读”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1)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就近入学。(2)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3)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4)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受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在我国教委基础教育司的《关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1994年5月)中首次指出了“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应当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和实施个别教学计划。”
2.2.2 中国特殊教育政策的不足
对比国外的“全纳教育政策”和我国的上述法规与政策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随班就读”政策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
(1)“随班就读”政策权威性和实际法律效力较低,随意性较大。“随班就读”只是我国在一定时期根据宪法制定的旨在保障残疾儿童有学上的权宜之计,在保障残疾儿童接受较高质量的教育和享受社会的特殊服务方面没有做出权威的且有监督效力的规定。另外,在法规的行文用词上也基本采用了“应该”、“应当”等,使残疾儿童的教育权益保障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和变通性。这就必然造成目前中国许多地方,尤其在广大农村出现适龄残疾儿童上不上学而无人问津,残疾儿童“随班就座”、“随班混玩”的教育现象。
(2)“随班就读”政策没有对特殊教师和专业护理人员的资质及配备方案等做出规定。由于没有对“随班就读”学校的特殊教育师资、专业护理人员等做出硬性的规定,接收“残疾儿童”的学校和班级缺乏必要的“特殊教育”的专业教师和专业护理人员,即使让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也根本无法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其所能和所应该受到的教育。
(3)“随班就读”政策没有对学校用于特殊教育的设施设备等做出明确规定,没有相应的特殊教育的教学设施及设备等,根本无法保证特殊学生的学习需要。
(4)没有对“随班就读”班级的学生总数额做出上限规定,也没有对学生学习质量的考核办法、评估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如果一个班级学生数额太多,譬如 40人以上,再加上几个残障儿童,非常明显,残障儿童被教师的关注度会降低,任何一位任课教师也无法保证其学习质量;普通学校的考核办法、评估办法对“随班就读”也是不适合的,因为为了确保文化课抽查考试或质量评估的成绩,一些“随班就读”学校和班级会在没有鉴定残障儿童是否有智力缺陷的情况下设法为其开出“智障证明”,甚至还会为一些文化课成绩差的健康儿童制造假“智障儿童”证明书,以便让其逃避考试。此种做法势必造成对这些儿童心灵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