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0期
改革开放30年中国残疾人体育法制建设回顾与对策研究
作者:郝晓岑
《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一1995年)》将开展群众性和竞技性残疾人体育列为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将开展残疾人体育纳入自己的职责,不但要提供特殊的指导,而且还要提供必要的训练场地和训练器具。
随着对这些法律、纲要、计划的贯彻执行,各地的残疾人体育活动蓬勃开展起来。应该说,在短短的五年时间,中国残疾人体育立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产生了极大的社会效益。法律条文在阐述过程中也逐渐由宏观指导向微观建设发展,但相应的配套立法工作还未来得及开始。
2.3 我国残疾人体育立法平稳推进阶段(1996至今)
自《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年一2000年)》颁布之后,我国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日趋活跃,特殊艺术和残疾人体育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残疾人体育事业以前所未有速度发展起来。在立法方面,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现代体育规律,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基础的层次衔接有序的残疾人体育法规体系,推进了残疾人体育运动健康、稳定发展。其中《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两个意见的出台是这一时期的亮点。
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31号),这一文件是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即将举行的社会大背景下颁布的。文件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残疾人状况有了很大改善。残疾人体育工作不断发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日趋活跃,残疾人运动员超越自我、顽强拼搏,在国际赛场上屡创佳绩,为国家赢得了荣誉,鼓舞了全国各族人民。但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起步晚、起点低、基础薄弱,总体发展水平不高,特别是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残疾人的需求”。这是在国家重要法律法规里第一次阐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现状的文字描述,对残疾人体育事业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2008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开展残疾人体育科研和体育教育。实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举办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办好2008年北京残奥会和2010年广州亚洲残运会”。
以上法律法规大都围绕着2007年上海世界特殊奥运会、2008年北京残奥会和2010年广州亚洲残运会宏观背景下颁布实施的,为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同时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于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将发挥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推进残疾人体育运动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 对三十年来我国残疾人体育法制建设的反思
体育立法是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现代体育需要专门的法律调整,决定了体育是人类的社会文化现象。体育对人体的改造和身心需要的满足,绝不是纯生物学意义的自然过程,它必须置于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并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能完成。这样,就必然地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调整这些广泛而复杂的体育社会关系,保证各类人群体育权利义务的实现。
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就法律的制定而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就法律的实施而言。这里,我们分别从体育法规的制定和体育法规的实施两方面来分析我国残疾人体育法制建设中的问题和不足。
3.1 残疾人体育立法不能适应体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体育立法是依法治体的第一步,我国的体育立法经过了三十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存在着明显不足。就残疾人体育立法而言,就更显不足,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体育改革和发展的新趋势,立法滞后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我国有关残疾人体育的法律法规呈现出明显的不完备、不平衡、不系统等缺陷。
(1)从立法层级讲,有关残疾人体育事务的高层次立法较少,宏观管理较多。
据统计,截至2007年11月,我国共颁布实施了1部体育法律、6部行政法规、140余件部门规章和法规性文件、10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都不同程度地对残疾人体育有所涉及,有的还对体育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2007年5月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是一部有关残疾人体育的专项法规,这是在举办2007年上海世界特殊奥运会和2008年北京残奥会两个体育赛事的背景下提出的,它对于促进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的作用。但目前就解决残疾人体育事务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而言,我国有关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高层次立法较少,宏观管理较多,不少领域如体育纠纷解决等方面仍属空白。
(2)从适应范围和调整对象看,调整体育系统内部关系的法规多,面向社会,针对残疾人的体育法律法规相对单薄,表现出不平衡性。
从已有的体育法律法规来看,总体上适应范围相对狭窄,调整体育系统乃至国家体育系统内部关系的体育法规占了很大比重,运动竞赛、优秀运动队、体育院校、直属单位的管理和体委内部管理成为立法相对集中的领域,面向全国、面向基层,针对残疾人的体育法律法规相对单薄。
在法律的调整对象上突出表现在已有政策及法律法规针对竞技体育的立法较多,针对群众体育的立法较少。在现行有效的体育法规中,竞技体育法规占一半左右,群众体育法规仅占不到总数的十分之一,而有关残疾人体育的法律法规就更显不足,数量极为悬殊,呈现出极大的不平衡性。
(3)从时效性看,有些体育法规急需清理。
由于大量的体育法规是在不同时期,适应不同形势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变革,加上立法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在现行有效尚未明令禁止的法律法规中,有相当一部分已难以适用,有的法规相互之间还存在着不统一、不一致、甚至矛盾、重复的现象。如果不及时对现有的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并对不适用的体育法规予以修改或废止,那么这些法规的继续存在将成为形同虚设的东西,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