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0期
改革开放30年中国残疾人体育法制建设回顾与对策研究
作者:郝晓岑
虽然早在1987年国家体委下发了《关于制定体育法规程序的规定》,使体育立法逐步走向规范化。但在执行规定的过程中,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是立法计划执行不力,计划内立法项目不能按时完成,计划外项目则相对较多;二是起草过程中不能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影响了法规的成熟性和适用性。
3.2 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缺乏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体育法规的实施是体育法规在体育工作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有关残疾人的体育立法仅仅是以法治体的第一步,如果制定出来的体育法规不能付诸实施,就如同一纸空文。体育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通过有效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来实现。目前,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而言,尚未建立体育法规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体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得不到及时反馈,一些体育立法在实践中的作用大小和效益高低,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
4 加强残疾人体育法制建设的对策探讨
4.1 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体育法制观念
1991年,伍绍祖同志在国家体委法制宣传教育动员大会上对全国体育系统的普法工作做了部署,并强调指出,普法要着眼于提高体育界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时隔十四年,张剑同志在《2005年全国体育法制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当前“体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深入”,而体育法制工作的成绩,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全体体育工作者,尤其是领导干部体育法制观念的普遍增强,而这正是普法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效之一。普法工作不能靠简单的灌输,也不可能一劳永逸。要使法律法规真正地深入人心,就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常抓不懈。在普法工作中,应该针对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教育。
4.2 加快残疾人体育立法步伐。建立完善的体育法规体系
一是重视高层次立法,提高残疾人体育立法的整体效力。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已经颁布并实施,它的出台,将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推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高度。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仅仅一部法律并不能解决残疾人体育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而部门规章的效力又极为有限,因此,需要由各级政府就一些重要的或综合性问题制定单项法律和残疾人体育行政法规,使残疾人体育工作各方面具有更坚实的法律依据。
二是要改变过去零打碎敲的立法方法,建立体系立法的规划体系,加强残疾人体育立法的预测、规划、指导、协调,使体育立法走向科学化、系统化,建立一个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残疾人体育法规组成的配套衔接、协调完备的体育法规体系。
4.3 建立残疾人体育执法的监督检查制度
在重视残疾人立法的同时,要加强对残疾人体育执法的监督检查。因此,体育主管部门除在残疾人体育立法工作中发挥作用外,还应承担起体育执法检查工作,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使体育法规得以有效实施,另一方面通过对执法效果的检查,总结立法经验,反思立法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为法规清理和新法制定提供指导。
4.4 加强残疾人体育法学理论研究
残疾人体育法制建设应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残疾人体育法学不应该是法的原理对体育的简单套用。残疾人体育发展过程中丰富的现象和复杂的问题给体育和法学工作者提出了新课题。目前,体育法学在我国还是一门年轻的学科,没有形成自身鲜明的特色,而残疾人体育法律问题目前还是一片处女地。因此,需要更多体育和法学研究者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为残疾人体育法制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4.5 全面落实和完善“全民健身计划”,保障残疾人体育权利的落实
从体育立法上,我国对残疾人的体育权利有相当多的法律确认和规定,但许多是属于推定的权利。在今后的法律建设中,应更多地运用明示的表现形式,以有利于公民提高法制观念。各级政府应依法加强残疾人体育设施建设,保障残疾人的体育权利,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