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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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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政府政策与市场

用政治方式决定不同群体的收入所造成的后果

    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具有的利益,并不是既有生产者群体之成员所共同具有的利益之和,而是人们在对日益变化的情势所做的持续不断的调整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那种利益——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日益变化的情势正是某些特定群体始终认为必须加以阻止方符合他们自己利益的东西。因此,有组织的生产者的利益始终是与所有社会成员所具有的那种恒久的利益(亦即人们在对不可预测之变化情势所做的持续不断的调整过程中所隐含的那种利益)是不相符合的,因为我们知道,即使只是为了维护现有的生产水平,这种持续不断的调适也是极为必要的(参见本书第二卷第8章和第10章)。有组织的生产者的利益,始终会要求他们阻止那些想分享他们的成功和繁荣的其他生产者进人他们的领域,或者防止自己在市场需求下降的时候被更有效率的生产者从既有群体中排挤出去。正因为如此,所有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决策,亦即对不可预见之变化所作的一切新的调整措施,都会在他们那里受到阻碍。然而,如果这种渐进的变化无法得到顺畅且持续的展开,又如果这种变化受到了某些只有当人们聚集了足够力量的时候才能够打破的阻碍因素的阻挡,那么社会也就不可能有活力了。我们从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中获得的一切益处,实际上都是这种变化的结果,而且也只有当我们允许这种变化继续展开的时候,我们由此所获得的益处才有可能得到维续。但是,每一次这样的变化都会对某些有组织的利益群体构成威胁;因此,只有当这些利益群体不得阻止它们不喜欢的变化的时候,市场秩序才能够得到维续。这就是说,使一些人不得不去做某些他们不喜欢做的事情(比如说迫使他们改换工作或者接受较低的收入),始终是与大多数人的利益相符合的;此外,这种普遍利益的实现,还必须以人们承认这样一项原则为基础,即当任何人都无力控制的那些情势使得某个人不得不去做他不愿做的事情的时候,他就必须顺应这样的变化。每个人都可能置身于其间的这种风险本身,乃是与必定发生不可预知的变化这个事实紧密相关的;因 此,面对这种风险,我们所具有的惟一选择便是:要么允许这些 变化的结果经由市场这个非人格的机制而降落在市场要求其调换 工作或接受较低收入的个人身上;要么随意地决定(或以权力斗 争的方式来决定)谁应当来承担这些变化促成的负担——在这种 情形中,这种负担肯定要比我们在允许市场来实现这种必要变化 的情况下所需承担的那种负担更加沉重。

    由有组织的利益群体通过政治途径来决定价格和工资的做 法,已经步入了一条死胡同;然而问题并没有就此结束,因为在 一些国家中,这种状况居然使人们进一步提出了制定“收入政 策”(incomes policy) 的要求,亦就是要求由权力机构来确定不同 的生产要素的酬报,并以此取代原有的市场决定机制。这些人之 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乃是因为他们认识到,只要工资和其他收 入不再由市场而是由有组织的群体的政治势力来决定,那么由权力机构进行某种刻意的协调工作便是极有必要的——尤其是因为 他们认识到,如果他们想成功地通过政治途径来决定工资(这是 政治决定最为凸显的方面),那么只有当权力机构对所有其他方 面的收入也适用类似控制手段的时候,这个目的才有可能达到。

    当然,人们之所以要求制定这种“收入政策”,直接的原因 乃是通货膨胀的恶化,而通货膨胀的加剧则是人们为了增加各种 收入而竞相施加压力的结果。但是,作为一种遏制所有现金收入 上涨势头的手段,这些“收入政策”却是注定要失败的。值得注 意的是,我们在当下用以克服那些“僵化现象” 的通货膨胀政 策,也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而已;而且从长远来看,通货膨胀政策 不仅解决不了这类问题,反而会使它们变得愈发严重,因为这些 政策所提供的暂时规避棘手难题的措施,只会使那些僵化现象越 趋僵化。工资和价格的冻结并不能根治基本的病症,而且由权力 机构来决定对相对价格进行必要调整的任何尝试也是注定要失败 的:这不仅是因为权力机构根本就不可能知道何种价格才是合适的价格,而且更是因为这种权力机构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必须努力表现出它的公正性,尽管所需要的调适或变化根本就与正义不涉。因此,业已采用的那些“收入政策”措施,甚至连真正的核心问题都没有能够触及到,而我们知道,这个真正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恢复这样一种过程,而经由这个过程,不同群体的相对收入可以根据日益变化的情势而得到调适;再者,由于那些“收入政策”措施把决定工资和价格的问题视作是一个政治决策的问题,所以那些措施只会把这些问题搞得更糟。正如我们业已指出的那样,“社会正义”这个概念所能够具有的惟一的明确含义便是维护不同群体的相对地位;但是,只要人们还想根据业已变化的情势作出必要的调适,那么他们就必须改变不同群体的相对地位。如果变化只能通过政治决策而得到实现,那么这只能使整个经济结构愈益僵化,因为在政治决策的过程当中根本就不存在可供人们达成真正共识的基础。

    在现代初期,英国曾一度不得不对它的资源配置问题作出彻底且全面的调整,因为当时的英国已经陷入了一种极度僵化的制度的深深困扰之中,而这种僵化制度则是由那种以政治方式决定工资的基本结构所造成的。由于英国是当时惟一遭遇这种困境的大国,所以自此以后产生的这类棘手难题也就以“英国病” (English disease) 之名而广为人知。但是在今天,在许多与英国当时的情势并无多大差别的其他国家中,人们却仍在枉费心机地用类似的方法来解决上文所述的那种“英国病”难题。

    实际上,人们一般都没有认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当今的社会中,真正的剥削者并不是那些自私的资本家或企业家,事实上也不是那些独立的个人,而是一些因为人们从道德上支持集体行动并从感情上忠诚群体而得势的组织。支持有组织的利益群体,已然构成了我们现行制度中的一种根深蒂固的取向;而正是这种取向,不仅人为地赋予了这些组织以一种压倒市场力量的优势,而且也成了我们社会中真正不正义现象的主要根源,甚至还构成了我们的社会经济结构蒙遭扭曲的主要原因。因此,对群体的这种效忠情感要比任何个人的自私动机更可能导致真正不正义的现象。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组织的利益群体的力量能够为那种“抵消性力量” (countervailing power)所制约,那么这就会产生一种富于活力的社会秩序;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第一,某种利益所具有的可被组织的程度,从任何社会观点来看,都是与它的重要性毫无关系的;第二,只有当利益群体有能力实施反社会的强制性权力的时候,它们才能够被有效地组织起来;显而易见,只要我们对上述两个事实有所认识,那么我们就能够发现,上述那种观点不仅是极其幼稚的,而且还是特别荒诞的。如果“管制机制” (regulatary mechanism) ,一如主张这类观点的重要论者所指出的那样,所意指的是一种有助于建立某种有益秩序或理性秩序的机制,那么我们可以说,上述那种“抵消性力量”肯定无法产生这种机制。那种认为有组织的利益群体的力量因为受到“抵消性力量” 的制约而能够变成一种无害力量的观点,使人们再一次堕入了那种陈旧的解决冲突的方式之中;需要指出的是,这类解决冲突的方式曾经在人类早期阶段的个人之间颇为盛行,而且也正是正当行为规则的发展和实施才使得我们渐渐摆脱或否弃了这类解决冲突的方式。当然,至于我们如何才能够发展出一些与调整个人行为相同的也可以用来调整组织群体之行为的正当行为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个有待未来解决的课题,而且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当中,关键的要点依旧在于如何保护个人免受群体压力的问题。

J. K. Galbraith, 上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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