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组织的与无法组织的利益群体
在过去半个世纪左右的时间里,主导政府政策的主流观点始终认为:第一,为了给政府施加压力,有组织的利益群体的发展便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种发展之所以产生了一些明显的有害结果,实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所致,即当下只有一部分利益群体是以这种方式组织起来的,还有许多其他利益群体没有被组织起来;第二,一旦所有重要的利益群体都被组织起来并能够达致彼此之间的抗衡,那么上述缺陷也就随之消失了。然而显见不争的是,上述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就第一种观点而言,实际上只有当政府有权给某些特定的利益群体以恩惠的时候,向政府施加压力才是值得的;此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也只有当政府有权制定并实施有特定指向的和歧视性的规则的时候,政府才可能拥有给予特定利益群体以恩惠的权力。就上述第二种观点而占,一如
M.奥尔森 (M. Olson) 在一项重要的研究中所阐明的那样,①除了较小群体的情形以外,共同利益的存在通常都不会导致这些利益群体自生自发地形成一个综合性的组织,而只有当政府积极支持把这类群体中的所有成员都组织起来的时候,或者说,只有当政府至少容忍利益群体采用强制性或歧视性手段来建立这种组织的时候,上述那种共同利益的存在才能够切实导致这些利益群体形成某种综合性的组织。此外,我们还能够证明,上述方法决不可能把所有重要的利益群体都组织起来并形成一个综合性的组织,而只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其间,无法组织的利益群体(non-orgnizable
interests)会因为受到可组织的利益群体(organizable interests)的压力而被牺牲掉,甚至还会受这些可组织的利益群体的剥削。
①Mancur Olson Jr,
上引书。
奥尔森明确指出,第一,一般来讲,只有相对较小的群体才会自生自发地形成一个组织;第二,今天,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政府政策的那些大经济利益群体所建立的组织,乃是在政府权力的支持下才得以形成的;第三,要把所有的利益群体都组织起来一般是不可能的,因此,某些大群体在政府支持下形成的组织只会把那些没有组织起来的或无法组织的群体始终置于受剥削的境地之中。在这个题域中,奥尔森的这个论辩可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那些没有组织起来的或无法组织的利益群体当中,似乎包含着一些极为重要的群体,比如说广大消费者、纳税人、妇女、老人和许多其他群体;实际上正是这些群体构成了人口中的绝大多数,但是他们却注定要受到那些有组织的利益群体的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