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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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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民主理想的破灭

从不平等的待遇到专断治理

    无限民主所具有的那些恶劣后果,实是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才渐渐为人们所认识的。

    众所周知,在自由宪政对政府权力之扩展现象起着约束作用的时期,曾经培育出了一些极为重要的限权性传统。不论世界上哪个地方模仿或移植这类民主制度,只要那里没有这样的传统作为支撑,那么这些舶来的民主制度就肯定会毫无例外地很快土崩瓦解。一如我们所知,在那些拥有较长时间代议政府经验的国家里,上述那些传统常常能够成为阻止专断使用权力的一道道屏障;但是即使在这样的国家里,由上述传统构成的一道道屏障后来也渐渐遭到了破坏——需要指出的是,当这些传统屏障最初蒙遭破坏的时候,人们所依凭的乃是一些完全慈善或善良的动机。在当时,人们为了帮助和支持处境最不幸者而采取的差异做法 ( discrimination ) ,并没有被认为是一种差别待遇(在较为晚近的时候,为了掩盖这一点,人们甚至还杜撰出了像“少权无势【原译:被剥夺基本社会权利的】” [under-priviledged, ] 这样一个荒谬无比的术语)。众所周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取得成功所依凭的各种条件乃是极为不同的,因此,为了把人们置于一种较为平等的实质地位之中,政府就必须对人们施以不平等的待遇。

    毋庸置疑,为了慈善或善良之目的而打破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 equal treatment under the law ) 的做法,不可避免地打开了专断行使权力的闸门。为了掩盖这一点,人们竟不惜诉诸“社会正义”这种说法作为借口;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人知道这种说法的确切含义,然而正是因为这一点,“社会正义”这个术语才被当时的人们当做魔杖,用来摧毁所有制止差异措施的屏障。通过牺牲某些无法被即刻辨识出来的人的利益的方式而给予其他人以恩惠,渐渐成了收买多数的最具吸引力的手段。但是,一个业已成为慈善机构的议会或政府,却会因此而蒙遭种种难以抗拒的敲诈勒索;再者,这种议会或政府还会很快放弃“功过”标准并以“政治必然性”取而代之,据此来决定哪些群体应当得到优惠待遇——亦即在牺牲普遍利益的情形下所应当得到的那种优惠待遇。

    这种合法条化的腐败 ( legalized corruption) ,实际上并不是政客们的罪过,因为我们知道,只要政客们想获得有所作为的地位,那么他们就不可能在这种腐败性的制度中洁身自好、抗拒腐败。如果在一种制度当中,只要有多数的支持就可以有权采取任何缓和特定怨愤的特殊措施,那么上述“合法条化的腐败”就会成为这种制度的一种根本特征。我们以为,如果一个立法机构只制定一般性规则,一个政府机构只能为了实施那些它不能更改的一般性规则而使用强制,那么这样的立法机构和政府机构就能够抵制上述那种压力;但是,一个全权【原译:全智全能】的机构却无法做到这一点。尽管一个被剥夺了所有自由裁量强制之权力的政府,仍然有可能在提供服务的时候采取差别待遇措施,但是它的危害却要小得多,而且也更容易得到制止。当然,一旦中央政府不再拥有任何歧视性的强制权力,那么大多数服务的提供就能够而且也极可能应当由地区性或地方性的公司去承担,并由它们通过竞争的方式(亦即用较低成本提供较好服务的方式)去争取本地居民使用它们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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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J121E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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