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权力分立以防阻无限政府
显而易见,一个在名义上无限的(或“至高无上的”)代议机构必定会在种种力量的驱使下一步一步地且无休无止地扩大其治理的权力 (the power of
government)
。同样显见不争的是,为了防阻这种趋势,我们惟有一途可循,把最高权力分置于两个有别的民选议会中,也就是在最高层使用权力分立的原则。【原译:这就是在两个不同且独立的民选机构之间对最高权力进行分割,亦即在最高的权力层次上适用权力分立的原则
(the principle of the separation of the powers)】。
如果负责立法的机构应当反映公众有关何种政府行动是公正或不公正的意见,而负责政府治理的机构则应当在上述立法机构所制定的规则框架内采取特定措施并受公众意志的指导,那么这两个不同区独立的机构也就必须按照不同的方式加以组建。一如我们所知,议会的实践与组织结构可以说完全适合于承担上述第二项任务——这实际上一直就是现行议会主要关注的事项;特别当我们考虑到议会按政党路线进行组建这个事实的时候,我们就更有理由认为议会完全可以承担此项任务了,因为对于政府治理的运作来说,政党结构的组织确实是不可或缺的。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18世纪的伟大政治思想家无一不对真正的立法机构中存有党派的现象深感忧虑,而且他们的这种忧虑也不是毫无道理的。与此同时,人们亦毋庸否认,现行议会在很大程度上是不适合从事真正的立法工作的,因为它们既没有时间也不拥有正确的思维方式去很好地完成这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