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理想型宪法模式的价值
如果我们能够对那些在当下都被称之为法律的两种不同的规
则作出明确的界分,那么我相信,我们便能够通过较为详尽地阐 释与此相关的那种宪法性安排 ( co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
的方 式而使上述界分的重要意义得到更为集中且明确的揭示。根据这 种宪法性安排:第一,我们能够在两种不同且独立的代议机构之
间确保一种真正的权力分立;第二,狭义上的法律制定工作与严 格意义上的政府治理工作都将以民主的方式得到展开,但却是由
不同且彼此独立的机构加以实施的。我之所以要对这样一种宪法 性安排作出扼要的阐释,目的并不在于提出一个宪法方案供人们
现在实施。当然,我也不是想据此建议,任何一个拥有坚实宪政 传统的国家都应当用一部根据本书所提出的原则而制定的新宪法
去取代该国现有的宪法。毋庸置疑,如果我能够在这里以一种简 明的方式把一部包含了我在前几页中讨论过的一般性原则的宪法
概述出来,那么我想这些一般性原则肯定会因此而获得一种更为 明确且具体的形式;但是,除了这个事实以外,我之所以觉得有
必要对这种宪法性安排作出扼要的概括,实际上还有另外两个原 因。
首先,世界上只有为数极少的几个国家颇具幸运地有着一
个强大的宪政传统。的确,在英语世界以外,很可能只有北欧的 几个小国和瑞士有这样的传统。大多数其他国家保有宪法的时间
长度还不足以使它在这些国家成为一个根深蒂固的传统;此外,
其间的许多国家同时还缺乏相应的传统和信念作为宪法的支撑——然而我们知道,正是这些传统和信念,在那些较为幸运的国家中始终构成了它们的宪法得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尽管这些传统和信念并没有明确陈述出宪法所预设的全部内容,甚或还没有形诸于文字。当然,新兴国家的情况就更是如此了,因为在这些国家中,甚至连一个与欧洲国家长期信奉的法治理想略具相似的传统都没有;据此我们可以说,这些新兴国家实际上只是从欧洲国家那里移植了民主制度而已,但是它们却没有这些民主制度所预设的信念和观念作为它们的坚实支撑。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我们不想让移植民主制度的种种尝试归于失败,那么我们在建构这种新的民主制度的时候,就必须对大多数作为这些制度之基础的未形诸文字的传统和信念给出详尽的阐释,因为在成功的民主制度中,正是这些传统和信念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制约了人们对多数权力的滥用
( abuse of the majority power
)。当然,大多数移植民主制度的尝试已告失败的事实,并不能够证明民主这个基本观念不具有现实适用性,而只能够证明这样一个问题,即那些在西方国家曾一度运行大体良好的特定制度乃是以人们默会地接受某些其他原则这个预设为基础的——这就是说在西方国家中,这些为人们以默会方式承认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人们的遵循;因此,在那些尚未认识到这些原则的国度里,人们就必须把这些默会性原则作为宪法的一部分明确写进成文宪法之中,就像把其他的原则写进宪法一样。我们没有权利声称,在我们这里行之有效的特定的民主制度,在其他的地方也必定会行之有效,因为经验似乎表明,这些民主制度在其他地方并不奏效。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作这样的追问,即西方代议制度以默会方式预设的那些观念,究竟如何才能够被明确地纳入到这类成文宪法之中呢?
其次,那些包含在本书拟定的宪法方案中的原则,或许还与人们在当下努力创建新的超国家制度
( supra-national institutions ) 的尝试有着某种相关性。人们日益认识到,我们有望制定出某种
类型的国际法,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至于我们是否能够甚或是否 应当在一些纯粹的服务性机构以外建构一个超国家政府 ( a supra-naional
government ),则是颇有疑问的。不过有一点则是显 见不争的:如果要使这些努力不致失败甚或不致产生弊多利少的
结果,那么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些新的超国家机构的权力就只能限于约束各国政府并使之不得采取危害其他国家的行
动,而不得命令各国政府做特定的事情。的确,许多人都反对把 那种向独立的各国政府发布命令的权力授予一个国际权力机构;
这些批评意见当然是可以理解的。实际上,只要我们对这样一个
新的国际机构的权力进行严格的限制,只允许它制定一些一般性原则以禁止其成员国(或其公民)的某些行动,那么我们也就可
以很好地解决上述批评意见中所涉及的问题了。但是需要指出的 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还必须去发现一种方法,以便有效
地把立法权与政府治理权力分立开来;当然,我们在这里所说的 立法权,亦就是那些信奉权力分立原则的人所理解的那种立法 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