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制定对内政策的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①
①当然,有许多问题都源出于这样的情势;而19世纪的英国自由主义者早在反对定居法的斗争中就对这些情势作了详尽的讨论。我们如今仍然可以从
Edwin Cannan 所撰写的 The History of Local Rates in England (2nd edn,
London, 1912)一书中发现他对这些问题的许多真知灼见。
在这里,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就是:吸引或挽留居民的欲求应当如何或者说如何才能够与选择的自由结合起来;这种选择的自由就是在接纳准和拒绝谁作为某个特定社区成员的选择自由。迁徙自由乃是自由主义诸原则中被广为接受且完全令人向往的一项原则。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项原则的存在是否应当在普遍的意义上使一个外来者得以在他并不受欢迎的社区享有定居的权利?在当地居民不愿意给外来者工作或不愿意把房子卖给他的情况下,他是否有权向当地的居民要求一项工作或买一处房子呢?显而易见,如果有人向他提供了工作或愿意把房子卖给他的话,他应当有权接受这项工作或买下这所房子。但是这里的问题在于,当地居民是否有义务向外来者提供工作或房子呢?更准确地说,如果当地居民自愿同意不给外来者提供工作或房子的话,这是否应当被认为是一项罪行呢?瑞士的乡村和蒂罗尔的乡村有一种不接纳外来者的方式,它既未侵犯任何法律,也不是以任何法律为依据的。究竟这种做法是反自由的行径呢,还是可以得到道德支撑的正当行为呢?对于那些建立已久的老社区来说,我无法对这些问题作出确定的回答。但是未来的发展,一如我在拙著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pp. 349-53,
中所设想的那样,却有可能按照这样一个方向发展:在地产开发方面,人们可以通过产权的界分而实现地产的开发,亦即在一个公司对地产所享有的自由保有地产权与土地所有者所享有的长期租约权之间的界分;这种界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土地所有者不受邻人作出的不可欲的开发的影响。当然,这种开发公司也应当可以自由地决定把土地再租赁给谁。
如果人们当初不曾随意地把上述那些专断权力赋予“立法机关”,那么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整个政府结构一定会沿着截然不同的路向发展。又如果所有的行政当局都受它们不能更改的统一的法律的约束,而且任何人也都不得通过改变这样的法律而使它服务于某些具体的行政目的,那么滥用立法权为特殊利益群体服务的现象也就会终止了。只要地方性或地区性权力当局有权按照它们所能够确定的一定税率征税——当然它们只能够按照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性规则进行征税或分摊税额,那么当下由中央政府所提供的大多数服务性活动就完全可以下放给这些地区性或地方性权力机构去承担。
我相信,上述做法可以把地方性政府甚至地区性政府转变成准商业机构,并通过彼此竞争的方式去赢得公民的支持。它们必须提供一个有利可图且成本较低的综合方案,进而使人们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生活至少要像其居民有可能迁移到其他地方的生活一样具有吸引力。假定它们的权力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不仅无权阻止人们自由迁徙,而且在税收方面也不得对人们实行差别待遇,那么它们就会把它们的关注点完全放在如何吸引或如何激励那些因为拥有特定的有利条件而能够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做出最大贡献的人士的问题上。
把政府的大多数服务性活动重新交给较小的单位进行管理,很可能会促使那种因中央集权而在很大程度上蒙遭扼杀的公共精神得到复兴。人们在现代社会中普遍感受到的那种残酷无人性
( inhumanity )的一面,与其说是经济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现代人必定在很大程度上要为他们所不知道的目的去工作)所具有的非人格特性
(impersonal character )所造成的结果,而毋宁说是这 样一个事实所导致的结果,即政治上的中央集权已经在很大程度
上剥夺了现代人参与营造他们所知道的环境的决策机会。大社会 只能是一种抽象社会;换言之,大社会乃是个人能够通过获得那
些有助于实现他的目的的手段而从中受益的那种经济秩序,同时 也是个人必定只能在所有人都不明确知道的情况下为社会做出贡
献的那种经济秩序。这种社会当然无法满足现代人在情感上和人
格上的需求。众所周知,对于普通人来说,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参与当地事务的决策,但是现在这些地方事务却在很大程度上不是
由这些普通人所了解并能够信任的人进行决策的,而是由一个地 处遥远且较为陌生的官僚机构决定的——对他们来说,这种官僚
机构就是一台无人性的机器。一如我们所知,在个人熟悉的领域 内,采取一种能够激发个人兴趣并鼓励他贡献出他的知识和发表
他的意见的做法,肯定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但是,如果我们总 是要求他对那些与他并没有明确关系的问题发表意见,那么这种做法只能使他轻蔑或厌恶一切政治。①
①参见J. A.
Schumpeter 上引书, p. 258:或本书第12章注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