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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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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权力的遏制与政治的去中心化

取消政府对服务的垄断

    当然,中央政府根本就没有必要决定谁应当有资格提供不同 的服务;如果中央政府真的有强制性权力这样做的话,那也是极 不可欲的。显见不争的是,在某些场合或在较短的时期内,确实 只有拥有强制征税权力的政府机构才能够提供某些种类的服务, 但是,所谓政府机构拥有提供任何特定服务的排他性权力,却是 毫无正当理由的。虽说事实有可能表明,一个提供某些服务的制 度性机构可能要比来自私营企业的任何潜在的竞争者都能够更好 地提供这样的服务,进而能够获得一种事实上的垄断地位,但是 需要指出的是,从法律上赋予这种机构以一种支配任何活动的垄断权,却是与任何社会利益不相符合的。这意味着,当一些人选择以某种其他的方式获取这些服务的时候,任何获准用征税权去资助这类服务的政府机构都应当有责任把它为了提供这些服务而向这些人征收的所有税款退还给他们。当然,这项原则还可以被毫无例外地适用于当今由政府享有或希望享有法律垄断权的所有那些服务——也就是从教育到交通和通讯(包括邮政、电报、电话、广播)的服务、一切所谓的“公用事业”、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险以及最为重要的货币发行等服务——而只有一个例外,即维护和实施法律并为此目的(包括抵御外敌的目的)而建制一支武装力量的事例。从当下的情势来看,由某个事实性的垄断者来提供上述服务中的某些项目,很可能是最为有效的;但是,除非我们同时还允许其他人以更好的方式提供上述服务项目中的任何一项服务,否则我们就既不可能确使上述服务得到改进,亦不能使我们自己免受敲诈勒索。

    作为本书的结论部分,本章只能对本书所论及的大多数论题做些简要的概述;与此相同,我也不可能在这里对现今由政府从事的服务性活动这个论题展开详尽的讨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些情形中,政府是否应当对某些服务性活动享有排他性权力的问题,乃是一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问题,因为它不只是一个有关效率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对于维护自由社会来说具有生死攸关意义的问题。对于这些服务性活动,人们必须毫不妥协地反对政府持有任何垄断性权力,即使这样的垄断有望为我们提供较高质量的服务。此外,我们还可能发现,政府对广播的垄断与它废除新闻自由实际上没有什么两样,都会对政治自由构成极大的威胁。邮政制度则是这个方面的另一个实例:它不仅表明当下盛行的政府垄断邮政的做法完全是政府竭力控制私人活动的一个结果,而且还表明这种垄断做法已经把世界上大多数地方的邮政服务都变成了一种日趋恶化的服务。

    更为重要的是,我还必须强调指出,在撰写本书的过程中, 我经由把政治与经济这两个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考察而最终确 信,除非剥夺政府对货币发行的垄断权,否则自由经济制度就不 可能再以一种令人满意的方式运行并发生作用,而且我们也无法 消除其间所存在的某些最为严重的缺陷,甚或都无力阻止政府持 续膨胀的趋势。自此以后,我一直认为有必要专门写一本书来详 尽阐明我的这个论点。在本卷的讨论中,我之所以提出要根据 我所阐明的理想型宪法方案来重构政府,实是为了确立一些保护 措施以反对政府所采取的压制做法和其他滥用权力的做法;然 而,我现在却产生了一种担忧,因为我确信,除非我们在实施所 有这些保护措施的同时也取消政府对货币发行的控制权,否则所 有这些保护措施都会变得于事无补。我认为,从现在的情势来 看,我们根本就不可能制定出一些刚性的规则以确保我们达致这 样的结果,即在政府供应货币的前提下,我们一方面能够使人们 对货币的合理需求得到满足,而另一方面又能够使币值持稳不 变;因此我认为,如果要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就惟有一途可循, 那就是用私营企业提供的彼此竞争的不同的货币来替代当前由国 家发行的那种货币,进而由公众自由地从中选择一种最有助益于 他们交易的货币加以使用。

Denationalization of Money. The Argument Refined (2nd extended edn, 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 London, 1978).

    我认为这一点特别重要,因此,一个自由社会的宪法甚至 有必要用某项专门条款来捍卫这项原则,比如在宪法中明确规 定:“议会不得制定任何剥夺人们享有如下之权利的法律,亦即 人人都享有用自己选择的任何一种货币来持有、买卖或借贷、缔 结合同并实施合同、核算并记账的权利”。尽管这项原则的精神 实际上已经蕴含在“政府惟有根据平等适用于人人(包括政府自 身在内)的一般里抽象的规则才能够实施或禁止某些种类的行动”这项基本原则之中了,但是,由于我们主张把该项基本原则 具体适用到货币发行领域的观点对于法院来说仍是极为陌生的, 所以我们也就不能指望法院会完全理解我们何以不再承认政府在发行货币方面久已享有的那项特权了,除非我们在宪法中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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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J121E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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