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2期

走进公民时代(下)

作者:王 雄




  民主教育是讲究妥协的教育。在民主教育过程中,如果说“宽容”是善待他人的不同观点,那么“妥协”则是对话双方都勇敢地接纳对方观点中的合理因素,彼此相长,共同提高。
  民主教育是激发创造的教育。民主是对人的本质的解放,而人的本质在于创造。发展学生的创造精神,是民主教育的使命。
  新课程的核心理念是“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中国的未来应当有亿万具有民主法治意识,并敢于负责任的公民,这些公民将会在我们中小学教师的课堂上诞生。作为一个共和国的人民教师,你做好准备了吗?
  
  制度保障:为学校公共生活撑起一片蓝天
  ○王胜(苏州大学教育学院) 王雄(江苏省扬州中学)
  
  “冯校长要调走了。”
  “是吗?冯校长很不错,谁来接任呢?”
  “不知道!真担心来一个不讲理的校长。”
  “这可怎么办?我们推进的学生会改革正在进行,他走了,这个事情怎么办呢?”
  
  这个对话的情境并不少见,学校的很多工作都要靠校长的支持。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标准指出,学生应当“尊重规则,尊重权利,尊重法律,追求公正”。高中思想政治课程目标则提出,学生应当:“关注社会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诚实守信,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民主法制观念,培养公民意识”。但是,目前我国广大中小学校的制度设计有没有体现尊重规则,尊重权利,尊重法律,追求公正呢?换句话说,学校管理层和教师们的社会责任感、民主法制观念等公民意识是否合格呢?如果学校的改革滞后于公民教育,那么,公民教育就很难真正地在全国推进,这也是当前公民教育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成都民管会:现代学校制度改革的成功案例
  2007年6月7日,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在成都市易园博物馆召开了青羊区第一次中小学学校民管会主任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各实验学校民管会主任,青羊区教育局领导和各实验学校课题组成员约四十人。在会上,李正平老师代表区课题组向民管会主任们作了“青羊实验区民管会课题研究工作汇报”的主题发言,李老师从民管会的概念、职责和权利,民管会课题的由来,青羊区民管会建设实验研究的阶段及内容,青羊区民管会建设实验研究的成果和影响,青羊区民管会建设实验研究的困惑与反思五个方面向民管会主任们作了汇报。草堂小学民管会副主任、英籍华人李琳女士通过自身在国外参加家校协会的经历,向大家介绍了英国校董会与家校协会的主要工作及运转的情况,让大家颇受启发。家长的工作得到学校的认可,让学生受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自然就高。校董会、家校协会与民管会的区别在于,民管会把西方校董会的决策权和家校协会协助学校工作的职能有机结合了起来。李女士认为,民管会在学校管理和运行方面非常有价值。
  民管会是什么机构?能起什么作用呢?根据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文件,学校民管会是由家长、教师、社区、学生代表组成,对学校的重大事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自治性组织。学校民管会的主要职能是行使部分原来由区教育局和学校校长行使的管理权,通过对重大事务的决策、参与,帮助学校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同时对校长的办学自主权进行有效的协助、监督和制约。学校民管会的这种作用不仅仅源自学校内部,而且还聚集了家长、社区和社会的监督与保障,它更关注学校办学技术层面的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科学性、民主化。学校民管会具有“人大”的任免权、否决权、监督权,同时,也具有“政协”的参政议政权。看起来这样的制度很不错,实施情况如何呢?《成都商报》有一篇报道是这样说的:
  一改传统校长聘任模式,成都市升平街小学校长将实行公推直选,由来自街道办、企业以及学校等各行各业的15名市民代表投票决定。作为国家“现代学校制度”研究项目在西部的唯一实验区,青羊区教育局将公推直选小学校长作为探索现代教育制度的第一步。据悉,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将经过笔试、面试、竞选演说三个阶段,再进行投票。
  15名民管会成员来自社区,有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有教师,有银行职员,还有企业员工,参加升平街小学民管会是他们8小时以外的工作,他们也都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公推直选活动。民管会主任万英杰在街道办事处工作,谈到公推直选校长,她表示这和传统的任命有本质的区别,选举出的校长代表了各个层次的声音。“参加公推直选校长我们都很积极,社区是一个小社会,关注教育也就关注了未来。”万英杰说,她最看重的是校长的教学观念。而来自零售行业的民管会成员谢女士则表示,作为一个小学生的家长,自己更看重校长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人品。
  青羊区教育局普教科副科长徐江涌表示,此次公推直选与以前传统的校长任命或聘任方式,甚至单纯学校教职工公推直选都有不同。民管会成员更能代表社会不同层次的观点,选出来的校长不仅仅顾及到教师的利益,更有利于校长在办学的过程中具有更宽广的眼界,“这样的选举更能体现现代社会的公平竞争,也更加透明化、民主化”。
  如果我们打开成都市实验小学、成都市光华小学、华泰中学等学校的网站,就能看到民管会参与学校管理、协助学校工作的情况。由此可见,学校制度改革已经在探索中取得一定成效,现在需要的是有更多的地区顺应时代发展,推广成都民管会经验,为学校教育(包括公民教育)的有效实施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学校章程:学校宪政改革的基石
  为改变学校制度滞后于新课程改革的现状,早在2005年,教育部就要求中小学校尝试制定《学校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学校章程》就相当于学校宪法,它是规定学校校长、教师、职工、学生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以及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学校机构的基本法,是依法治校的基本保障。有了《学校章程》,学校人治的局面便会逐步向法治的局面转变。如果连《章程》都没有,这样的学校就不能算现代学校,更不可能成为和谐的学校。
  从2005年起,江苏省部分中小学纷纷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包含学生、教师、校长权利和义务的章程,向法治校园迈出了第一步。但也有一些学校制定的《学校章程》根本没有规定校长和师生员工的权利义务,只是各项制度的汇总。从全国来看,大多数学校还没有制定章程。有一位校长说:“就算我找几个人制定章程,也不会执行,何必多此一举?搞什么学校宪政?那是资产阶级的一套。”这个看法在一些校长中有一定的代表性。马克思指出:“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学校章程》是一个学校发展、运行的根本规范,它既保障学生、教师的权益不受侵犯,又规范了教师的职责和教育行为,这是学校公共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建设的基石。
  当然,《学校章程》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需要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缔约国认识到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因此,学生会应当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学校应当保障每一个学生自主参与学生会的权利。不过,很多学校并没有这么做,甚至剥夺成绩不好的学生参与学生会的权利。目前我国中学学生会制度大体有三种类型:第一种只规定学生必须遵守的纪律,完全没有规定学生会成员的权利,没有规定学生会正常活动、会议的程序与规范。第二种规定了学生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学生会代表的资格与职责,但没有对具体活动规程和程序做出安排。第三种规定了学生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学生会代表的资格与职责,对组织机构、具体活动规章都有程序安排,但安排比较简单。学生会是我国大、中学生主要的自治组织形式。学生会的会议程序、人事管理、选举、议案表决、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是大、中学生学习如何参与公共生活的“试验场”,也是学校公民教育的重要途径,更是中国未来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而要让学生会组织正常运转,唯一能够持久的方式,便是制定《学校章程》,并在其中明确写明学生相应的权利和学生会运行的制度。
  学校公共生活的制度还包括班级制度、听证会制度等。班级制度的改革在很多地方都在实行,主要采取民主选举班委、班委轮换等制度。这些重要制度都应该写进《学校章程》,以免受到校长的调动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唯有学校制度建设走上正轨,才能为学校公共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撑起一片蓝天。(完)
  ■责编:薛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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