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沈约八病说蠡测
沈约等所定的文学上的音律,分积极建设与消极避忌两方面。积极建设的是四声,消极避忌的是八病。四声说已述之于上,此下再述八病说。宋王应麟困学纪闻引诗苑类格载沈约云:
诗病有八:平头、上尾、蜂腰(泽案南史陆厥传作蠡腰)、鹤膝、大韵、小韵、旁纽、正纽。惟上尾鹤膝最忌,余病亦通。
但八病是否出于沈约,颇有人怀疑。王通中说天地篇说李伯药“上陈应刘,下述沈谢,四声八病。刚柔清浊,各有端序。”阮逸注云:“四声韵起自沈约,八病未详。”纪昀沈氏四声考卷下云:“按齐梁诸史,体文但言四声五音,不言八病;言八病自唐人始。所列名目,惟诗品载蜂腰、鹤膝二名,南史载平头上尾蜂腰鹤膝四名,其大韵小韵正纽旁纽之说,王伯厚但据李淑诗苑类格,不知淑又何本,似乎辗转附益者。”(《畿辅丛书》本)
今案沈约答甄公云:“作五言诗者,善用四声,则讽咏而流靡;能达八体,则陆离而华洁。”(详上章六节)秘府论西卷论病序述及病犯的名称,有“八体、十病、六犯、三疾,”知八体即八病,沈约既言及八体,当然不是后人的“辗转附益”。不过八病虽确乎创始沈约,而沈约所谓八病究竟如何,则无从知道。秘府论论病类共举二十八种病,于第四鹤膝病下引沈约东阳著辞曰:“若得其会者,则唇吻流易;失其要者,则喉舌塞难。事同暗抚失调之琴,夜行坎Б之地。”并未举出具体的条律。其他各病亦时引沈氏说(详五节),但似非沈约。知者,鹤膝病下引沈氏云:“人或谓鹤膝为蜂腰,蜂腰为鹤膝,疑未辨。”沈约是八病的创始者,不会有这种疑问。
沈约的八病说既无从稽考,则研究八病不能不祈灵于后人的解释。后人的解释,言人人殊,极不一致,由此知八病说虽创始于沈约,而后来之繁琐严密的格式,大概不是沈约所厘定。所以纪昀沈氏四声考卷下云:“宋人所说八病,微有不同,然皆不详所本,大抵以意造之也。”考秘府论文二十八种病下,对八病亦有解释。作者遍照金刚,生于日本宝龟五年,当唐大历九年,公元七七四年;卒于日本承和二年,当唐太和九年,公元八三五年(据储皖峰先生校印文二十八种病)。离沈约比较近些,因之所言也许比较合沈约之意。据列如下:
一、平头──“平头诗者,五言诗第一字不得与第六字同声,第二字不得与第七字同声。同声者,不得同平上去入四声。犯者名为犯平头。”(引号内为秘府论原文,下同)
二、上尾──“或名云崩病”。“上尾诗者,五言诗中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名为上尾。”
三、蜂腰──“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言两头粗,中央细,似蜂腰也。”
四、鹤膝──“鹤膝诗者,五言诗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言两头细,中央粗,似鹤膝也。”
五、大韵──“或名触地病”。“大韵诗者,五言诗若以‘新’为韵,上九字中更不得安‘人’‘津’‘邻’‘身’‘陈’等字,既同其类,名犯大韵。”
六、小韵──“或名伤音病”。“小韵诗者,除韵以外,而有迭相犯者,名为小韵病也。”
七、傍纽──“亦名大纽,或名爽切病。”“傍纽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有‘月’字,更不得安‘鱼’‘元’‘阮’‘愿’等之字。此即双声,双声即犯傍纽。”
八、正纽──“亦名小纽,或名爽切病。”“正纽者,五言诗‘壬’‘衽’‘任’‘入’四字为一纽,一句之中已有‘壬’字,更不得安‘衽’‘任’‘入’等字。如此之类,名为犯正纽之病也。”
声病说的目的,原不过欲使“宫羽相变,低昂互节,”以求声调之变化错综,俾自然的音律,益发具体而已。而此严密繁琐的格式,则有时反斩丧自然的音律。
沈约固是始作俑者,但未流之弊,也不能一股脑儿记在沈约名下;因为这种严密繁琐的格式,不见得出于沈约。
最后有须申明者,虽然沈约答甄公只说到“作五言诗者”,但所谓声病的适用,则不限于诗,而兼及于文,他的宋书谢灵运传论,便是最好的例证。他以声病之说,批评了古往今来的文学家。批评王褒刘向杨班崔蔡之徒的“芜音累气”,我们已征引在前(前章第二节),此外他批评魏晋作家云:
至于先士茂制,讽高历赏,子建“函京”之作,仲宣“霸岸”之篇,子荆“零雨”之章,正长“朔风”之句,并直抒胸情,非傍诗史,正以音律调韵,龋ㄟ前式。这也是以音律的观点,批评古今的作品。此所言虽率为五言诗,前所言王褒刘向之徒,则决不限于诗,更不限于五言诗。又谓音律之说,“自骚人以来,此秘未睹,”则音律固可适用于一切文学了。所以秘府论所举例证,不只限于诗,而并及于辞赋铭诔以至散文。如于第一平头病下云:“四言七言及诸赋颂,以第一句首字,第二句首字,不得同声,不复拘以字数次第也。如曹植洛神赋云:
‘荣曜秋菊,华茂春松,’是也。铭诔之病,一同此式。”第二上尾病下云:
“凡诗赋之体,悉以第二句末,与第四句末以为韵。若诸杂笔不束以韵者,其第二句末即不得与第四句同声,俗呼为‘隔句上尾’,必不得犯之。如魏文帝与吴质书曰:‘同乘共载,北游后园,舆轮徐动,宾从无声,清风夜起,悲笳微吟,’是也。”秘府论中又有文笔十病得失,按名思义,知笔亦有声病。十病的前八病就是沈约所谓八病(详九节),益知声病之说,不专是就诗而言了。
○二 文镜秘府论所列文二十八病
自沈约创立四声八病以后,研究声病者,真如雨后春荀般的层出不穷。秘府论序云:
沈侯刘善之后,王皎崔元之前,盛谈四声,争吐病犯,黄卷溢箧,缃帙满车。
又前章八节曾引论病类云:
约已降,兢融以往,声谱之论郁起,病犯之名争兴,家制格式,人谈疾累。
序所称王皎崔元,乃举其姓,论病所称约兢融,则举其名。王盖指著诗格的王昌龄(详四篇二章五至七节),皎盖指著诗式诗议的皎然(同上八至九节,皎非姓),指周,约指沈约,崔元与兢融合观,知盖指著诗格的元兢(详七节),著唐朝新定诗格的崔融(详八节)。至沈侯当然亦即沈约,刘善则为刘善经。
秘府论论病序谓病犯的研究有八体十病六犯三疾诸称,秘府论总为文二十八种病。文二十八种病下所引的解说甚多,标明为某人之说者,俟下分述;其余大概也是齐梁至隋唐时人之说。八病已详前节,兹列九至二十八病于下:
九、水浑──“谓第一与第六之犯也”。
十、火灭──“谓第二与第七之犯也”。案秘府论病目平头下注云:“或一六之犯名水浑病,二七之犯名火灭病。”是二病仍即平头病。又案遍照金刚尝以秘府论“虽要而又玄,而披诵稍难记,”“更妙其要合口上者”,为文笔眼心抄。
眼心抄不列二病,以木枯为第九病,金缺为第十病,大概也是因为二病仍即平头病,故不复列。
十一、木枯──“谓第三与第八之犯也。”
十二、金缺──“谓第四与第九之犯也。”
十三、阙偶──“谓八对皆无言靡配,瞩由言疋偶,因以名焉。”眼心抄作“谓八对皆无言靡配是”。秘府论眼心抄皆引或曰:“诗上引事,下引事以对之;若一缺偶对者,是名缺偶。”案王昌龄诗中密旨云:“缺偶病,诗中上句引事,下句空言也。”与或说合。
十四、繁说──“谓一文再论,繁词寡义。或名相类,或曰疣赘。”病目繁说下注云:“或名疣赘,崔名相类。”崔即崔融。
十五、龃龉──“一句之内,除第一字及第五字,其中三字,有二字相连同上去入是。若犯上声,其病重于鹤膝。此例文人以为秘密,莫肯传授。”病目注云:“或名不调。”
十六、从聚──“如上句有云,下句有霞,抑是常;次句复有风,下句复有月(原无月字,据下文校增),云霞风月,俱是气象,相次从聚,是为病也。”
病目注云:“或名从木。”密旨云:“密旨云:“从木病,诗句皆有木物也。”
十七、忌讳──“其中意义有涉于国家之忌是也。”病目注云:“或名避忌之例。”
十八、形迹──“于其义相形嫌疑而成。”
十九、傍突──“句中意旨傍有所突触。”
二十、翻语──“正(正字原无,据眼心抄增)言是佳词,反语则深累是也。”
二十一、长撷腰──“每句第三字撷上下两字,故曰撷腰;若无解镫相间,则是长撷腰病也。”病目注:“或名束。”
二十二、长解镫──“第一第二字意相连,第三第四字意相连,第五单一字成其意,是解镫;不与长撷腰相同,是长解镫病也。”病目注:“或名散。”
二十三、支离──秘府论眼心抄皆无释,密旨云:“支离病,五字之法(泽案,疑为诗)切须对也,不可偏枯。”
二十四、相滥──“谓一首诗中再度用事,一对之内反复重论,文繁意叠,故曰相滥犯。”注云:“或名繁说。”
二十五、落节──“凡诗咏春即取春之物也,咏秋即须序秋之事情,或吟今人,或赋古帝;至于杂篇咏,皆须得其深趣,不可失意义。假令黄花未吐,已咏芬芳;青叶未抽,逆言蓊郁;或专心咏月,翻寄琴声;或一(原无一字,以意增)
意论秋,杂陈春事;或无酒而言有酒,无音而道有音:并是落节。”
二十六、杂乱──“凡诗发首诚难,落句不易,或有制者,应作诗头,勒为诗尾,应可施后,翻使居前,故曰杂乱。”
二十七、文赘──注云:“或名涉俗病。”
二十八、相反──“谓词理别举是也。”宗旨云:“诗中两句相反失其理也。”
二十九、相重──“谓意义重叠是也。”宗旨云:“诗意并物色重叠也。”
三十、骈拇──“所谓两句中道物无差,名曰骈拇。”题为文二十八种病,所论述的却是三十种病。病案题目九曰水浑,十曰火灭,九曰木枯,十曰金缺,眼心抄又无水浑木枯二病,大概因为水浑火灭本是合为平头病,全列就成为三十病,实则只是二十八种病。又相滥下注云:“或名繁说”,则如依或说相滥就是繁说,二十八种病又了二十七种病了。
○三 王斌的病犯说
二十八种病之鲜明的引标为某人之说者有王斌、刘滔、沈氏、刘善经、元竞、崔融六人。
王斌盖即作五恪四声论的洛阳王斌。南史卷四十八陆厥传云:“时有王斌者,不知何许人,著四声论行于时。”可见与陆厥沈约同时。南史卷二十二有王彬,仕齐梁,与此盖作一人。秘府论引王斌说二则:
一、蜂腰及鹤膝──“王斌五字制鹤膝,十五字制蜂腰,并随执用。”案蜂腰病的普通说法是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鹤膝病的普通说法是第五字不得与十五字同声。王斌之意,盖亦同此。
二、傍纽──王斌云:“若能回转,即应言‘奇琴’‘精酒’‘风表’‘月外’,此即可得免纽之病也。”盖谓“奇琴”“精酒”“风表”“月外”虽是双声,但以二字连为一词,所以得免纽病。正如秘府论所谓:“凡安双声,惟不得隔字,若‘踟蹰’‘踯躅’‘萧瑟’‘流连’之辈,两字一处,于理即通,不在病限。”
○四 刘滔的病犯说
刘滔不知何许人;刘善经四声指归曾引其说(见前章九节),当在刘善经前。
梁有刘纟舀,梁书卷四十九刘昭传云:“子纟舀,字言明,亦好学,通三礼。大同中为尚书祠部郎,寻去职,不复仕。”不知是否一人?(此与前节王彬,皆刘盼遂先生告知)秘府论引刘滔说三则:
一、上尾───刘滔云:“下句之末,文章之韵,手笔之枢要,在文不可夺韵,在笔不可夺声。且笔之两句,比文之一句,文事三句之内,笔事六句之中。
第二、第四、第六,此六句之末,不宜相犯,此即是也。”案此指“隔句上尾”。
秘府论于引刘滔说前谓:“凡诗赋之体,悉以第二句末与第四句末以为韵端;若诸杂笔不束以韵者,其第二句末即不得与第四句同声,俗呼为‘隔句上尾’,必不得犯之。”
二、蜂腰──刘滔云:“为其同分句之末也。”案意谓五言诗之前二字为一短句,后三字为一短句,故第二字与第五字“同分句之末”,不宜同声。
刘滔又云:“四声之中,入声最少,余声有两,总归一入。如征整政只,遮者柘只,是也。平声赊缓,有用处最多,参彼三声,殆为大半。且五言之内,非两则三。如班婕妤诗云:‘常恐秋节至,凉风夺炎热,’此其常也。亦得用一用四,若四,平声无居第四,如古诗云,‘连城高且长’,是也。用一多在第二(原作四,据文笔十病得失引改),如古诗曰:‘九洲不足步’,此谓居其要也。
然用余句平上可为上句,龋┨无全用(泽案疑有误),如古诗曰:‘迢迢牵牛星’,亦并不用;若古诗曰:‘脉脉不得语’,此则不相废也。犹如丹素成章,盐梅致味,宫羽调音,炎凉御节,相参而和矣。”由此知刘滔虽谓第二字第五字“同分句之末”,不宜同声,但也可以不拘此限。
三、傍纽及正纽──“刘滔以双声亦为正纽;其傍纽者若五字中已有‘任’字,其四字不得复用‘锦’‘禁’‘急’‘饮’‘荫’‘邑’等字,以其一纽之中有‘金’‘音’等字,与‘任’同韵故也。”刘滔云:“重字之有关关,叠韵之窈窕,双声之有参差,并兴于风,如诗矣。”案刘滔说与众不同者有二点:一,傍纽正纽相反。二,正纽病──即他所谓傍纽病,众率释为一句中不得用一纽四声各字,他则谓不但不得用一纽四声各字,而且不得用同韵的他纽四声各字,真是严格极了。
○五 沈氏的病犯说
此所称沈氏,盖非沈约,前已言之(详一节)。秘府论引沈氏说六则:
一、平头──或曰:“沈氏云,‘第一第二字不宜与第六第七同声;若参差用之,则可矣。’谓第一与第七,第二与第六同声,如‘秋月’‘白云’之类。
即高晏诗曰:‘秋月照绿波,白云隐星汉。”此即于理无嫌也。“
二、上尾──沈氏亦云:“上尾者,文章之尤病,白开辟迄今,多慎不免,悲夫。若第五与第十故为韵者,不拘此限。即古诗云:’四座具莫喧,愿听歌一言。‘此其常也,不为病累。其手笔第一句末,犯第二句末,最须避之。如孔文举与族弟书云:’同源派流,人易世疏,越在异域,情爱分隔‘,是也。”
三、蜂腰──沈氏云:“五言诗之中,分为两句,上二下三,凡至句末,并须要杀,即其义也。”案秘府论于引沈氏说前,引刘氏云:“蜂腰者,五言诗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古诗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是也。”谓“此是一句之中上尾”。则沈氏盖略同于刘滔,谓五言诗之前二字为一短句,后三字为一短句,“并须要杀”,所以不得同声。
四、鹤膝及蜂腰──沈氏云:“人或谓鹤膝为蜂腰,蜂腰为鹤膝,疑未辨。”
五、小纽──“凡安双声(声字原脱),唯不得隔字,若’踟蹰‘’踯躅‘’萧瑟‘’流连‘之辈,两字一处,于理即通,不在病限。沈氏谓此为小纽。”
又引刘氏说傍纽云:“沈氏所谓’风表‘’月外‘’奇琴‘’精酒‘是也。”
(详下节)小纽本是正纽异名,但沈氏同于刘滔,正傍相反,所以他所谓小纽,却就是普通所谓傍纽。至他的解说,大概同于王斌,主张一句中的隔字双声是病,不隔字双声不是病。如“风表”“月外”“奇琴”“精酒”是双声,但两字一处,所以“不在病限”。
六、大纽──“如王彪之登治城楼诗云:’俯观陋室,宇宙六合,譬如四壁。‘即譬(此字原脱)与壁是也。沈氏亦云(云疑衍)以此条谓之大纽。”大纽本是傍纽异名,但他所谓大纽,却即是普通所谓正纽。
○六 刘善经的病犯说
储皖峰先生谓秘府论论病类所引刘氏盖即刘善经(见前章九节)。考秘府论所引诸人的病犯说,自王斌、刘滔、沈氏,以至刘氏,都不出于沈约所谓八病;元兢固亦讨论八病,而亦讨论八病以其他病犯;至崔融则仅论其他病犯,无一字论及八病。八病原出沈约,其他病犯乃后人所陆续增添;八病都是“声”病,其他病犯则有的是“形”病框“义”病。沈氏的年代不可知,王斌刘滔皆是隋以前人,元兢及崔融皆是唐人,就病犯的历史转变而言,刘氏当是唐以前人,谓为刘善经,极为合理。又秘府论序提到刘善经,也可为刘氏指刘善经的证明。秘府论引其病犯说六则:
一、蜂腰──刘氏曰:“蜂腰者,五言诗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古诗云,’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是也。”
二、鹤膝──刘氏曰:“鹤膝者,五言诗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即古诗曰,’客从远方来,遗我一书札,上言长相思,下言久离别‘,是也。”
三、大韵──刘氏曰:“大韵者,五言诗若以’新‘为韵,即一韵内不得复用’人‘’津‘’邻‘’亲‘等字。若一句内犯者,曹植诗云,’泾渭扬浊清‘,即’泾‘’清‘是也。十字内犯者,古诗云,’良无磐石固,虚名复何益,‘即’石‘’益‘是也。
四、小韵──刘氏曰:“小韵者,五言诗十字中,除本韵以外,自相犯者,若已有’梅‘,更不得复用’开‘’来‘’才‘’台‘等字。五字内犯者,曹植诗云,’皇佐扬天惠‘,即’皇‘’扬‘是也。十字内犯者,陆士衡拟古歌云,’嘉树生朝阳,凝霜封其条,‘即’阳‘’霜‘是也。若故为叠韵,两字一处,于理得通,如’飘‘’窈窕‘’徘徊‘’周流‘之等,不是病限。若相隔越,即不得耳。”
五、傍纽──刘氏曰:“傍纽者,即双声是也。譬(原作避,误)如一韵中已有’任‘字,即不得复用’忍‘’辱‘’柔‘’蠕‘’仁‘’让‘’{人小}‘’日‘之类,沈氏所谓’风表‘’月外‘’奇(原脱)琴‘’精酒‘是也。”
六、正纽──刘氏曰:“正纽者,凡四声为一纽,如’任‘’荏‘’衽‘’入‘,五言诗一韵中已有’任‘字,即九字中不得复有’荏‘’衽‘’入‘等字。古诗云,’旷野莽茫茫‘,即’莽‘与’茫‘是也。凡诸文笔,皆须避之。
若犯此声,即龃龉不可读耳。”
○七 元兢的病犯说
秘府论尝于引元氏说后,接着又引元兢说,似非一人?但审其旨趣,颇相类似,又似是一人?元兢就是元思敬。知者,新唐书艺文志文史类著元兢古今诗人秀句二卷,总集类著元思敬诗人秀句二卷,似一书重见,元兢元思敬亦即是一人。
旧唐书文苑传上:“元思敬者,总意中为协律郎,预修芳林要览,又撰诗人秀句两卷传于世。”益知元兢元思敬是一人(此系储皖峰先生告知)。大概兢是名,思敬是字。新唐志文史类又载所作宋约诗格一卷,宋志文史类只作诗格,秘府论及日本见在书目又载所作诗髓脑(见在书目谓一卷,秘府论未载卷数),不知是否一书?秘府论论病类引元兢说十则:
一、大韵──元氏曰:“此病不足累,文如能避者弥佳;若五字要切,于文调畅,不可移者,不须避之。”
二、小韵──元氏曰:“此病轻于大韵,近代咸不以为累文。”
三、傍纽病──元氏曰:“傍纽者,一韵之内有隔字双声也。”元兢曰:
“此玻轻于小韵,文人无以为意者。又若不隔字而是双声,非病也,如’清切‘’从就‘之类是也。”
四、正纽──元氏曰:“正纽者,一韵之内,有一字四声,分为两处是也。
如梁简文帝诗云:’轻霞落暮锦,流火散秋金。‘’金‘’锦‘’禁‘’急‘是一字之四声,今分为两处,是犯正纽也。”元兢曰:“此病轻重与傍纽相类,近代咸不以为累,但知之而已。’”
五、龃龉──元兢曰:“平声不成病,上去入是重病。文人悟之者少,故此病无其名。兢案文赋云:‘或龃龉而不安’,因以此病名为龃龉之病焉。”
六、从聚──元兢曰:“盖略举气象为例,触类而长,庶物则同。上十字已有‘鸾’对‘凤’,下十字不宜更有‘凫’对‘鹤’,上十字已有‘桂’对‘松’下十字不宜更有用‘桐’对‘柳’,俱有从聚之病。此又悟之者鲜矣。”
七、忌讳──元兢云:“此病框犯,虽有周公之才,不足观也。又如咏雨诗称‘乱声’,沂水诗云‘逆流’,此类者是也。”
八、形迹──元兢曰:“文中例极多,不可轻下语也。”案秘府论:“形迹病者,于其义相形嫌疑而成。如曹子建诗云:‘壮哉帝王居,佳丽殊百城。”即如近代诗人,唯得云’丽城‘,亦云’佳丽城‘若单用’佳城‘,即如’膝公佳城‘,为形迹病也。“
九、傍突──元兢曰:“此与忌讳同,执笔者咸宜戒之,不可辄犯也。”案秘府论引周彦伦诗云:“二亩不足情,三冬我已毕。’谓”‘二亩’涉其亲,宁可云不足情也?“
十、长撷腰及长解镫──元兢曰:“撷腰解镫并非病,文中自宜有之;不间则为病。然解镫须与撷腰相间,则屡迁其体,不可得句相间,但诗然之。近文人篇中有然,相间者偶然耳。然悟之而为诗者,不亦尽善者乎!”案秘府论于长撷腰病下引上官仪诗曰:“曙色随行漏,早吹入繁笳。旗文萦桂叶,骑景拂桃华。
碧潭写春照,青山笼雪花。”谓:“上句‘随’,次句‘入’,次句‘萦’,次句‘拂’,次句‘写’,次句‘笼’,皆单字撷其腰,于中无有解镫者,故曰长撷腰也。”又于长解镫病下引上官仪诗曰:“池牖风月清,闲居游客情,兰泛樽中色,松吟弦上声。”谓:“‘池’‘牖’二字意相连,‘风’‘月’二字意相连,‘清’一字成四字之意,以下三句皆无有撷腰相间,故曰长解镫之病也。”
○八 崔融的病犯说
秘府论论病类引及崔氏之说。惟氏疑为崔融。论对类又引及崔氏唐朝新定诗格(详四篇一章六节),也疑即崔融所著。新唐书卷一百十四本传云:“融为文华婉,当时未有辈者,朝廷大手笔,多敕委之。其洛出宝图颂尤工。撰武后哀册最高丽,绝笔而死,时谓思苦神竭云:“是崔融为华婉典丽的文人,所以作唐朝新定诗格,研讨病犯。论病类共引六则:
一、繁说──崔氏曰:“‘从风似飞絮,照日类繁英,拂岩如写镜,封林若耀琼。’此四句相次一体,不异似类,如若,是其病。”案病目繁说下注云:
“崔名相类。”
二、不调──崔氏曰:“是名不调。不调者,谓五字内除第一字第五字,余三字用上去入声相次者。平声非病限。此是巨病(原作废误),古今才子多不晓。
如‘晨风惊叠树,晓月落危峰。’(原注,‘月’次‘落’同入声。)如‘雾生极野碧,日下远山红。’(原注,‘下’次‘远’同上声。)如‘定惑关门吏,终悲塞上翁。’(原注,‘塞’次‘上’同去声。)”按不调即龃龉下注云:
“或名不调。”
三、从木───“崔氏名从木病。即引诗云:‘庭捎桂林树,詹度苍梧云,棹唱喧难辨,樵歌近易闻。’‘桂’‘梧’‘棹’‘樵’俱是木,即是病也。”
案从木即从聚,病目从聚下注云:“或名从木。”
四、形迹──崔氏曰:“‘佳山’‘佳城’非(泽案,非疑为皆)为形迹坟埏,不可用。又如‘侵天’‘千天’是谓天与树木等,犯者为形迹。他皆效此。”
案病目形迹下注云,“崔同”,则秘府论的释形迹病为“于其义相形嫌疑而成”,盖采用崔氏说。
五、翻语──崔氏曰:“‘伐鼓’反语‘腐骨’,是病。”案病目翻语下注云,“崔同”,则秘府论的释翻语病为“正言是佳语,反语则深累是也,”盖采用崔氏说。其所列例诗为鲍明远“鸡鸣关吏起,伐鼓早通晨,”当亦引自崔氏。
又案“伐鼓反”为“腐”,“鼓伐反”为“骨”,所以“伐鼓”翻语是“腐骨”。
六、相滥病───崔氏云:“相滥者,谓‘形体’‘途道’‘沟淖’‘淖泥’‘巷陌’‘树木’‘枝条’‘山河’‘水石’‘冠帽’‘衤禺衣’,如此之等,名曰相滥。上句用‘山’,下句用‘河’,上句有‘形’,下句安‘体’,上句有‘木’,下句安‘条’,如此参差,乃为善焉。若两字一处,自是怨焉,非关诗处。”案病目相滥下注云,“崔同”,则秘府论的释相滥为“一首诗中再度用事,一对之内反复重论,文繁意叠,故名相滥”,盖采用崔氏说。
王斌崔融等六人以外,还引有上官仪皎然的病犯说。龃龉病下引上官仪云:
“犯上声是斩刑,去入亦绞刑。如曹子植诗云:‘公子敬爱客’,‘敬’与‘爱’是其中三字,其二字相连同去声是也。”忌讳病下云:“皎公名曰避忌之例。诗曰:‘何况双飞龙,羽翼纵当乖。’又云:‘吾兄既凤翔,王子亦龙飞。’”只言片语,不值特叙。此外引或云或曰者甚多,不惟其人无考,而且不能确定出于几人,故皆从略。
○七 佚名的文笔式──文笔十病得失
秘府论西卷论病类除了文二十八种病以外,还有文笔十病得失,疑出作者姓名已佚的文笔式。蜂腰下引文笔式云:“制作之道,惟笔与文。文者,诗赋铭颂箴赞吊(原误作即)诔笔是也;笔者,诏策移檄章奏书启等也。即而言之,韵者为文,非韵者为笔。文以两句而会(原作而以两句文会),笔以四句而成。文系于韵,两句相会,取于谐合也;笔不取韵,四句而成,往于变通。故笔之四句,比(原作此)文之二句,验之文笔,率皆如此也。体即不同,病时有异。其文之犯避,皆准于前。假令文有四言、六言、七言等,亦随其句字,准前勘其声病,足悟(原作吴)之矣。”显然是文笔十病的总纲,也就是文笔式的小序,而文笔十病得失,当然原出文笔式无疑了。
所谓十病就是沈约八病外,益以隔句上尾和沓发二病。八病的解说,和前据秘府论所列者(详二节)全同,兹不复赘;止述隔句上尾和沓发于下:
一、隔句上尾──文二十八种病上尾下曾提到隔句上尾(详四节),似隔句上尾是上尾的一种,不能独为一病,就是文笔十病得失中也没有将隔句上尾特列为一病。但一则去此止余九病,二则傍纽下云:“笔有上尾、鹤膝、隔句上尾、沓发四病,词人所常避也。其上尾鹤膝与前不殊。束晰表云:‘薄冰凝池,非登庙之珍,’‘池’与‘珍’同平声,是其上尾也。左思三都赋序云:‘魁梧长者,莫非其旧风谣歌舞,各附其俗,’‘者’与‘舞’同上声,是鹤膝也。隔句上尾者,第二句末与第四句末同声也。如鲍照河清颂序云:‘善谈天者,必征象于人;工言古者,必考续于今,’‘人’与‘今’同声是也。但笔之四句,比(原作此)
文之二句,故虽隔句,犹称上尾,亦以次避,第四句不得与第六句同声,第六句不得与第八句同声也。”知所谓十病,实以隔句上尾独为一病。同时何谓隔句上尾,也由此得到解释了。
二、沓发──“沓发者,第四句末与第八句末同声是也”。上尾下称为踏发,言“又有踏发声,第四句末与第八句末,不得同声。”文二十八种病亦曾言及,称为翕发声。其鹤膝下云:“又今世笔体,第四句末不得与第八句末同声,俗乎为翕发声(翕原作逾,而眉端注翕字)。譬如机开翕尾而头发,以其轩轾和不平故也。若不犯此病,谓之鹿卢声,即是不朽之成式耳。”
文笔十病得失与文二十八种病的异点,就是彼虽亦论及笔,但以文为主,此则文笔并重。但如前所引,谓“笔有上尾、鹤膝、隔句上尾、沓发四声,”似四病最为重要,其余六病,或者较为轻微。亦未可知。
又秘府论地卷八阶类下注云:“文笔式略同”,知文笔式除论十病外,还论八阶,即一咏物阶,二赠物阶。三述志阶,四写心阶,五返讠州阶,六赞毁阶,七援置阶,八和诗阶。据名可以知义,无庸述释,虽与病犯无涉,以其亦出文笔式,姑附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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