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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余的话值得推敲


  写到这里,我想说几句多余的话,那就是关于周恩来写信给陈果夫、立夫昆仲的时间,值得研究。按原函只有月日(九月一号),没有时间。近人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说是民国二十四(一九三五)年,一说是二十五(一九三六)年。我依据此函中所说的若干事实及其它有关资料,详加推敲,认为旣不是二十四(一九三五)年,也不是九月一日。比较合理的推断,应该是二十五(一九三六)年夏季的六月或七月。因为二十四(一九三五)年的秋冬间,周恩来跟毛泽东等,一直在四川、甘肃、陜西一带逃窜途中。是年十二月底,他还在陜(西)北保安瓦窑堡,出席中共政治局会议,九月一日他绝不可能在香港。此其一。中共第二、四方面军,是二十五(一九三六)年夏秋间,陆续窜入甘肃、陜西。此与周函所说“今二、四方面军亦已北入陜甘”的事实,完全相符。那么,周就不可能于二十四(一九三五)年九月一日,未卜先知的说出此话。此其二。周函所谓“敝方自一方面军到西北后已数作停战要求”,显然是指二十四(一九三五)年底以后的中共几番表态而言,在此以前,他自不可能如此说。此其三。

  再就其它有关的资料对比印证。

  陈立夫“回忆”文中说:“余于二十四年圣诞节前数日奉命去苏联。……余出国已将三月,及时返国,亦所必需。……返国后两事必须同时积极进行。……二为周恩来进行商谈。……周逃赴香港,……遂托曾养甫同志设法,……觅取接头线索。”就此说以时度之,陈立夫由欧回国,当在二十五(一九三六)年四、五月间。他托曾养甫设法,也当在他回国以后。周函所云:“现曾养甫先生函邀面叙,极所欢迎,甚望两先生能直接与会。”陈文又说“后来周、潘二人由我们招待至南京居住,由余直接和他们谈判。”另参照蒋着“苏俄在中国”书中所说:“二十五年五月……随卽由周恩来代表中共,潘汉年代表共产国际,……到南京与陈立夫谈判。”周恩来“悼张淮南先生”文中所说“一登莫干。“陈立夫、萧铮、杜桐荪等关于“周恩来致陈果夫、立夫先生函之年份问题”一文中,杜致萧函谓:“民国二十五年一个盛暑的热天,张怀南兄弟陪送周恩来、潘汉年,上莫干山晋见蒋委员长。……”

  我们把上述这些情节对照来看,周恩来于二十五(一九三六)年一个盛暑的热天,上莫干山晋见蒋委员长,必是他与陈立夫在南京谈判以后。他致陈氏昆仲的信,又必是在他到南京与陈氏谈判之前。如此综合研判,则周恩来发信的时间,旣不是二十四(一九三五)年的九月一日,也不是二十五(一九三六)年的九月一日,比较合理的推断,应该是二十五(一九三六)年的六月或七月。

  有人或问蒋着“苏俄在中国”中,不是说过:“二十四年秋季,陈立夫向我报告,周恩来在香港与我驻香港负责人曾养甫……见面……周恩来又于九月一日致函陈果夫及立夫……”这话又怎么解释?依我看,这一说法,与我前面所引各种资料的记载大有出入。其所谓“二十四年秋季……”与同书所说“二十五年五月……”显不相符,恐怕是代蒋执笔者有所疏失。至于周恩来原函写为九月一日,是不是出于忙中有错,也很难说。“尽信书则不如无书”,所谓第一手资料,有时也难免有意或无意的曲笔。姑举一例,如陈的“回忆”文中说:“西安事变起,当时张冲与周恩来都在西安。”显然不是事实。因为根据多种有关的记载,确知周恩来、叶剑英等,都是西安事变发生以后的第五天──十二月十六日,才由张学良派遣专机接到西安的。又“中苏互不侵犯协议”,是民国二十六(一九三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公布,不是“回忆”中所说的九月二十二日。

  有关中共向政府输诚的事,除了上面所述以外,它们还曾透过另外的管道,作过三次表达,姑并录出以供参考。

  香港春秋出版社刊行右军所着“西安事变的前因后果”一书中,著者根据彭昭贤(时任陜西省民政厅长,以后曾任内政部部长)口述如下:

  共产党第一次向国民政府投降,是贾振(理鸣)先生说出来的,(按贾振是湖南桃源人,国民党的元老,早年卽在日本加入同盟会,历任国民党各届中央执行委员,立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司法院副院长等职)贾氏说:

  “毛泽东在遵义会议后不久,派一位同乡来托我把他们接受政府改编的意见转达给蒋先生。据来人转述毛泽东的希望,只要政府能给他一个监察院院长的名义,和把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并保证对日作战。……”

  “贾氏把毛的意见转达给蒋先生之后,蒋先生一言不发,随再追问,亦无答复。……只好很失望的覆了毛泽东一封信说:‘承托之件,力不从心,愧难报命,诸乞鉴原。’”

  共产第二次向国民政府投降,是在四川松潘国共两军对峙的时候。那时徐向前(按徐是黄埔一期毕业,与胡宗南是同期同学)派人给胡宗南送了一封信,表示他们愿意接受政府的改编意向。……胡宗南……马上派专机送给了蒋先生。而所得到的答复是一连串的进攻命令,对于徐向前那封信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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