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阔故事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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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射钩而使管仲相


  笔者按:李文中所说“置射钩而使管仲相”及“寺人披请见”两件故事,出于春秋时代的齐国(今山东)和晋国(今山西、河南)。前者是历史上的名闻,知者可能较多;后者则很冷僻,恐为一般人所难解。故须加以注释。)

  齐国内部生变,公子小白流亡于莒,鲍叔傅之。公子纠流亡于鲁,管仲傅之。后来两人回国竞位,管仲为了扶持公子纠,曾用箭射杀小白,中其衣带上的铁钩,小白得免于死,回国卽位,称齐桓公。他不但不记管仲要杀他的仇恨,且因鲍叔的推荐,拜其为相,主持国政,乃成霸业。

  晋国也因内部发生变乱,公子重耳逃亡避祸。晋君派宦者寺人披两度前往追杀,一次在蒲,重耳闻警越墙逃走,弄人披用剑斩断重耳的衣袂(袖口),未能捕杀。另一次在重耳赴狄途中,寺人披穷追不舍,重耳逃入狄境,得免于难。后来重耳返国卽位,称晋文公。他对寺人披虽怀深仇大恨,但未追究,卒得寺人披感恩告密,弭平了一场很严重的内乱。

  李烈钧对蒋先生建议“宽大为怀,赦而释之”后,仍提出这两则故事,其用意显然在为张学良开脱,赦其大罪,仍予重任,使之戴罪图功。不知蒋先生是否听懂,先未置答,后说“君慎重办理可也。”于是李烈钧只好依法行事了。

  “开庭之日(三十一日),命副官先行布置,及竣事,余遂偕朱培德、鹿钟麟二审判官至法庭,坐定,见布置周密,戒备威严,乃命将张学良带上,俄顷至门外,逡巡不敢入,余招之入,学良含笑,趋立案前,余因其为陆军上将,所犯系未遂罪,乃赐之坐,学良仍鹄立,复呼其前曰:‘尔知尔所犯何罪乎?’答曰:‘不知所犯何条?余以陆军刑法示之,且曰:‘前数条皆尔所犯,何竟敢如此?’学良颜色扬扬如平常,答词直率无忌,吾自忖曰,宜其为张作霖之子也,乃复问曰:‘君应供之事已备纪录,逐条询问,愿先睹否?’学良曰:‘请先示之。’读已,余问曰:‘尔胁迫统帅,有人指使乎?抑尔自策划耶?’学良对曰:‘吾自欲出此耳,我所作事,我自当之,我非任何人所能指使者。’言语爽直,侃侃而道。已而复曰:‘今我有一言,欲问审判长,可得乎?’余曰:‘可。’学良曰:‘当民国二年,审判长在江西曾起义讨伐袁世凯,有是事乎?’曰:‘然。’学良曰:‘为讨其施行专制乎?’曰:‘然。’学良乃曰:‘我在西安之举,亦对中央之独断欲有所谏正之耳!’学良语甫已,余乃叱之曰:‘胡说!委员长人格高尚,事业伟大,岂袁世凯所能望其项背,尔不自省,冒昧演西安事变,自寻末路,夫复谁尤。’审判官见余语词益趋激烈,乃语余曰:‘请审判长稍事休息。’遂偕朱、鹿二人至休息室谈话,俄顷复入庭。复审学良。正色告之曰:‘尔在西安所为,应据实供出,否则于尔不利。’言未已,鹿钟麟谓学良曰:‘审判长待人,素持宽厚,汉卿幸勿失良机。’学良唯唯。余复责之曰:‘尔是否受外党播弄,不然何胡涂至此?委员长功勋,昭在党国,平素待人宽厚,何为而出此不韪之举,速以语来,不然,恐求其生而不得,今明告君其无悔。’学良感服,据实供陈,遂定案。余将审判经过,分别呈报中央党部、国民政府鉴核。嗣委员长呈请特赦张学良,而判处罪刑乃免予执行云。’

  军事委员会高等军法会审判决书附后:

  军事委员会高等军法会审判决书

  判决:被告张学良,右列被告,因对于上官暴行胁迫案:经本会组织高等军法会审审理判决如左:

  主文:张学良首谋伙黛,对于上官为暴行胁迫,减处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五年。

  事实: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二月,本会委员长蒋中正,因公由洛阳赴陕,驻节临潼,十二日黎明,张学良竟率部劫持至西安,强迫蒋委员长承认其改组政府等主张。当时因公随节赴陕之中央委员邵元冲,侍从室第三组组长蒋孝先,秘书萧乃华,及侍从公务人员卫兵等多人,并驻陕宪兵团团长杨震亚等,闻变抵抗,悉被戕害,侍从室主任钱大钧亦受枪伤。又在陕大员陈调元、蒋作宾、朱绍良、邵力子、蒋鼎文、陈诚、卫立煌、陈继承、万耀煌等,均被拘禁。当经蒋委员长训责,张学良旋卽悔悟,于同月二十五日随同蒋委员长回京请罪。事变初起,奉国民政府令交本会严办,兹又奉交张学良请罪书到会,经组织高等军法会审,审理终结,认定事实如上。

  理由:本案被告张学良,率部劫持统帅,强迫承认其改组政府等主张,有该被告之通电可证。至戕害官员,拘禁将领,均系公然事实,虽属其部众之行动,但该被告实为主使发动,已极明显,自应负其罪责。核其所为,实犯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罪。但查其所犯诸罪,乃系一行为而触犯数项罪名,或犯一罪之方法与结果而触犯他项罪名,应援陆海空军刑法第十五条、刑法第五十五条,依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前段,从一重处断,惟被告经奉委员长训责后,尚知悔悟,随同旋京请罪,核其情状不无可恕,并依刑法第五十九条,于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前段,减处有期徒刑十年,并依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褫夺公权五年。特为判决如主文。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军事委员会高等军法会审审判长李烈钧,审判官朱培德、鹿钟麟,军法官陈恩普、邱毓桢,书记官袁祖宪、郭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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