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1997年第6期


国有企业改革的曲折与前景

作者:谢春涛




  在这期间,有的同志从农业承包责任制的成功经验中得到启发,力主按照农村“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一原则,对国有企业也搞承包。因而有极少数企业像首钢等,开始搞起了承包。我们当时认为这种办法不行,问题很大,因此特别向国务院领导提出报告,说明农村和工厂因所有制不同,国家、集体、个人分配的比例大不相同。农村是个人得大头,工厂是国家得大头,国有企业实行承包不仅不可能取得农村那样的效果,而且会促使企业不断地向国家讨价还价和盲目地追求利润,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也会大大降低。通过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考察,我们发现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他们一般都不搞交利的办法,而是通过企业所得税法,按照一定的比例依法交税。所以经中央批准,从1983年开始推行“以税代利”,基本想法是与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接轨,使企业利多多交、利少少交、无利不交,以体现平等竞争。但由于当时的财政主要靠国有企业,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竟高达55%,成为世界上最高的所得税,而且即使这样,税后利润仍不能全部留给企业,财政上还要通过协商谈判,让企业再上交一定比例的利润调节税。实行这种利润调节税的结果,原来上交多的仍然负担很重,原来上交少的仍然负担较轻。从而使这种改革不仅没有调动起广大企业的积极性,反而导致企业连续20多个月完不成上交财政的任务。到1986年底,又无法继续实行了。
  鉴于以税代利的改革不成功,各地对1987年的财政任务又落实不下去,有些地方通过与企业协商谈判,用合同规定上交承包任务的办法落实了财政任务,于是这种经营承包责任制很快就在全国推广开来。当时我们也只好同意这种办法。本来设想,在包死基数、保证上交的前提下,超过多留、欠收自补,对企业多少有些激励和制约的作用。但同时我们对这种办法又很不放心。后来的事实证明,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从实行的结果看,超收的确实多留了,但欠收的却没有谁能自补,承包的结果变成了包盈不包亏,企业亏了照样可以吃国家的“大锅饭”。更严重的是,为了多创利多留利,许多企业都采取了拼设备、吃老本、作假账、不提或少提折旧等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短期行为。像过去一度宣传为承包典型的首钢,就存在这种情况。前年据冶金部同志的研究计算,在全国四个年产量700万吨以上的钢铁企业当中,首钢的效益最差,而承包后留的钱却最多。这除了是因为当时给了它别人得不到的特殊政策以外,一个重要的“窍门”就是有意少提折旧。它每年上百个亿的销售,少提一个百分点,就是上亿的利润。何况首钢每年少提的远不止一两个百分点。宝钢每年提折旧在20%以上,鞍钢和武钢也都在10%以上,而首钢连10%都不到。这样做的后果可想而知,一方面是以包代管,另一方面就是竭泽而渔。加之国有企业实行全面承包时正值治理整顿期间,经济增长速度下滑较多,企业产品销售不畅,利息负担加重,单位成本大幅上升,亏损大大增加。到1991年,国有企业就出现了1/3亏损、1/3潜亏、只有1/3还有钱可赚的“三三制”,也就是说,至少有2/3的企业已经根本无利润可包了。这种承包的办法,理所当然也就实行不下去了。
  承包的办法不行,中央在1991年夏天专门开会总结经验,提出:国有企业的问题根本上不是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关键是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不合理。于是决定下一步的国有企业改革必须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着手,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这个结论应该说是正确的,为此我们花了一年的时间,制订了一个向企业全面放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全面推行。但由于缺少各方面的配套改革,政府与企业之间行政隶属关系没有改变,政府机构没有精简,职能没有转换,多数企业的这个权根本放不下去。或者今天放了,明天就又收回去了。少数企业落实了,但又往往落实得过了头,把所有者应有的制约和监督的权力也都交给了企业经营者。于是企业经营者的权力大得不得了,甚至超过了资本主义国家的任何企业经营者,变成了内部人控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的经营者素质较高,自律精神很强,也的确把企业搞得不错,但由于这到底不是一种规范的制度,很难保证每个经营者都如此,也不能保证好的经营者不发生变化,而一旦发生问题就难以控制。前年武汉长江动力集团老总于志安外逃事件,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克服双重阻力
  
  谢:记得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时,经济界曾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当时大家都感觉到这可能是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有效途径。然而,整整过去了4年时间,国有企业的改革好像并没有大的进展。这是为什么?
  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一个很好的战略决策性文件。为什么说它好,就是因为它第一次提出来国有企业改革的出路在于进行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是提出了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搞股份制、公司制的办法,从深层次上来解决国有企业政企不分、两权不分、效益不高的老大难问题。
  其实,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股份制、公司制的问题,并不是1993年才提出来的。这个问题,最早可以追溯到60年代学托拉斯。改革开放以后,至少也是在80年代初期就有人提出来了。但是,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到企业产权关系和组织制度的深刻变革,所以始终存在着严重争论,一直受到意识形态方面的压力。
  谢:这方面的情况能不能介绍一下。
  杨:可以。在第一轮改革即利润分成的办法不成功之后,当时中央和体改部门的同志都在思考国有企业究竟应该怎么搞。1983年,国务院决定组织一批政府部门和经济学界的同志,由胡启立和廖季立主持,在南海集中几个月时间进行深入探讨,我和柳随年、厉以宁、刘洪、王琢、徐景安等都参加了。记得那时我们已经看出,国有企业的症结是婆婆太多,企业与政府责权脱节。因此我们提出,国有企业问题的关键是政企不分;政企不分开,国有企业就不可能有活力。但在当时,由于传统经济模式还没有被否定,有的同志提出,把企业与政府分开还算什么国家所有制?后来“反精神污染”的时候,一些同志甚至把我们这个观点作为“精神污染”报告上去。好在当时中央领导同志表了态,说可以讨论,才没有算是问题。
  虽然我们当时提出要政企分开,但究竟怎么分开,如何管理,我们也没有想到一个比较好的办法。最早提出可以实行股份制、公司制的,我记得还是世界银行驻中国办事处主任、菲籍华人林重庚1984年所写的一个报告。其中提出,中国可以考虑按照股份制、公司制的运作办法,来解决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问题。对此,国务院领导很重视,让体改委研究。我们当时找了许多材料,包括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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