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道德革命与文学的革命道德理想

作者:李咏吟




  法国大革命,不仅直接动摇了法兰西帝国的专制文化根基,而且还推动了英国大革命、德国革命和俄罗斯的社会革命。马克思和恩格斯奠定的革命思想,通过列宁的中介,或者说,在列宁的领导下,马克思的社会革命和道德革命思想在俄罗斯获得了胜利。无产者开始当家作主,无产阶级革命,就是为了给予平民或奴隶以真正平等自由的社会权利,同时,对剥削阶级或贵族阶级的固有权利进行了彻底否定。社会革命或道德革命,作为革命力量,推翻固有的社会权力价值秩序,或者说,促成了专制社会权力的消亡,这无疑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如何建立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道德,或者说,无产者在取得革命的领导权之后,应该如何创造新的自由社会,这是社会革命或道德革命者所面临的新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主义道德原则的建立或共产主义的道德实践,还不是简单的事情。至少,当无产者拥有权力之后,“贪污腐败”就成为人民的公敌,这在革命道德实践与共产主义的道德理想之间,形成了真正对立。这种道德革命的矛盾和革命道德的理想,在俄罗斯现代文学中得到了出色表达。一方面,俄罗斯无产阶级革命文学创造许多英雄,显示了无产阶级革命道德的高贵品质,另一方面,这些革命文学在如何对待自由的爱情、公正与自由的权力,反对官僚化和人道的灾难方面,也显示出从未有过的苦闷与彷徨。即新型的革命爱情与革命道德,在如何弘扬生命价值的同时,又能让革命者感受到真正的生命自由,创作者还没有找到真正自由的文学情感表达方式。③
  虽然这种革命道德在未来的岁月里还可能复兴,但至少在当前,对革命道德的反思显然是迫切的事情。
  应该说,革命道德也必须基于人性自身的要求,即革命道德不能违背人的自然要求,否则,革命道德就成了政治时尚道德或政党伦理,甚至可能会转变成伪道德或非人性的道德。应该说,人性还很不完善,理想主义者不仅有着促进社会完善的良好愿望,同时,也有着促进人性完善的美好动机。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性探索永远不能终结,人类永远需要新的道德理想价值范式,也需要对自由伦理的审美展望,但是,不管社会如何变革,我们不能再犯同样的错误:即将人的道德纯粹化、抽象化和理想化,或者将人理解成没有欲望和生命需要的纯粹的工具或机器。历史证明,如果违背人的自然生命本性,“道德革命或革命道德”只会将人类生活带入危险之途,只会将人类的道德置于虚假化的深渊,从而使人与人之间,或者社会生活本身发生真正的异变,进而使生活自身对生命形成人性摧残。
  
  三、道德革命与革命道德的审美探索
  
   在中国文化内部,本有的道德革命进程,事实上是相当缓慢的,或者说,当儒家道德伦理成为中华民族的固有价值秩序之后,对中国社会形成了强大的生命约束力。在中国古代历史文化生活之中,只有在民族国家动荡的时刻,儒家价值伦理才可能被破坏。一旦社会走向有序之后,儒家价值伦理便成为国家道德秩序的核心。它以积极的方式,主宰并约束着社会生活秩序和人性的自由活动。千百年来,中国人已经默认了这种文化价值伦理,而且也适应这种文化价值伦理,不管如何改朝换代,不管民族多么苦痛和灾难,“儒家价值伦理”始终是主导性价值原则。
  应该承认,儒家伦理本身确有许多积极的因素,但是,正如前文所论及的那样,儒家伦理强调等级秩序、礼仪秩序、尊卑秩序和权力秩序,从根本上是反对个性解放的。这就导致了奇怪的现象:最不重视个人情感、自由、平等和价值的伦理秩序,发展出来的现实文化伦理,恰好是“极端个人主义的社会价值秩序”。也就是说,从表面上看,中国人极端遵守公共伦理价值秩序,强调仁义和仁心,强调多行善事,但在任何伦理行为的背后,实际上,支撑行为主体的是“极端个人主义的理想”,即不论做任何事情,都有个人的考虑。 一方面,专制社会的中国文化是不尊重个人充分自由的文化,另一方面,个人的文化价值取向又要一切以自我为中心而不顾其他。仿佛任何公共秩序法则都只是为别人而设定,即无论是道德和法律,都是用于制约别人的。极端的个人,总是试图违背这种法则和秩序本身。既然人人都试图违背公共秩序和准则,那么,“道德和律法”就成了口头教育的文化仪式,没有人内心会真正信守。不过,在专制等级文化秩序下,人们总是维护儒家伦理的仪式性特征,即不论你内心对儒家伦理法则如何评判,从表面上或外在行为上,不能公开挑战儒家伦理法则。或者说,在道德行为仪式上,要处处符合儒家伦理法则,至于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是否坚持道德自律则是“次要的事情”。任何儒家伦理仪式的维护者,都会受到社会的尊重,因为以儒家伦理的信徒自居只会使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找到更好的生存武器,而不会使人处于腹背受敌的被攻状态。
  另一个原因是,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往往重视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则和复杂的刑罚条规的制定,所以,从根本意义上,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精神在于其刑法精神,而不在于其民权精神。④而且,一切属于皇帝或皇帝主宰一切,与帝王文化相关的是强盗文化和父权文化。
  刑法精神以惩罚为根本目的,根本没有与真正的道德相合。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精神,不是以自由的生命道德为出发点,因此,道德与法律处于分离状态:或者说,人们常以道德来代替法律的功能和作用,这样,道德的维持性功能和惩戒性功能交互发生作用。应该说,儒家道德的本质,不仅在于通过礼仪
  来维护等级秩序,而且在于通过规范来阻止个人情感和欲望的自由表达。中国专制皇权社会文化的本质特性即在于:对私欲,对爱情的抑制,因为婚姻制度和生存选择最大限度地抑制了生命情感的自由表达,甚至可以说为了生活实际而淡化婚姻的爱情基础。因而,生命爱欲感情,在中国文化道德中处于相当次要的地位。
  更为重要的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君君臣臣”和“父父子子”式的礼仪道德法则,维护着专制社会礼仪制度和皇权制度的合法性,因而,民众的生命与自由权利被抑制到了极点。这种文化制度的残留,使中国人极善于在苦难中生存而不肯遵守公共法律制度,或者说,既不能享受公共法律制度之福,亦不能追寻公共法律制度下的个人价值的最大实现。结果,在“奴隶道德信守”中,发展了“极端个人主义”,即以奴隶道德的方式,来获得个人需要的最大化,同时,又在不合作和被动适应状态中“挑战主人道德”。好在儒家伦理中那种“为生命立民”式的献身型道德范式,还能使中华民族葆有英雄精神,因而,每当危难时刻,总有不少文化英雄担当民族大任,实现了儒家伦理的民族文化价值。
  应该说,中华民族的道德革命进程虽不断前行,但其道德革命的本质在于道德革新,即对道德仪式和规范的不断简化。事实上,从“周礼”的不断道德革命中可以看出:过于繁琐的道德礼仪,阻碍了精神的自由与发展,而过于频繁的道德革命的必然结果,则是现代的“无礼”状态。由于缺少固有的道德价值支撑,人们始终无法形成真正的道德反思与道德革命。道德家的思考,致力于道德本心的体认。从孔子的“仁”到孟子的“义”,从朱子的“理”到阳明的“良知”,都强调人本有道德之心。他们以为,只要唤醒人的道德之心,社会就会变得有序与完善,而要真正唤醒这种道德之心,则必须以“去欲”为前提。问题就在于:这种道德革命是强调去欲,而不是正视人的欲望,是为了强调守礼正心,而不是通过自由价值秩序的确立来满足人的欲望,所以,自由伦理始终不能予以真正建立。
  更为紧要的是,儒家道德秩序,在相对封闭的文化传统中,有其强大的理想依托,它能保证社会的安宁、和谐与和平。但是,当这种儒家文化与西方文化相对抗时,就暴露出致命的缺陷。可以看到,以尊卑为准则的儒家价值秩序,根本无法对抗以公共自由秩序为本的西方个性解放的道德价值秩序。前者剥夺了个人的自由,因而,人变得世故,且具有“奴隶般自私”的适应性,往往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自我的自由与权力;后者则充分享有个人自由,并且善于通过公共权利体系,来维护个人的自由与权益。在这两种道德价值秩序真正对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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